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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贴是指雇员(职工)在患病治疗期间的生活补贴。一般与就业期间的工资水平相联系,即工资高,则享受的标准高,工资低,则享受的标准低。在患病初期为工资的100%,超过一定期限后,则依据工龄的长短,以工资的一部分作为疾病津贴。给付期限,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一般不超过26周,我国为6个月。起始给付时间,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在患病后3天以内。
享受疾病津贴传统上是以就业为条件的,但也有例外,例如瑞典的家庭主妇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也有资格得到疾病津贴。此外,大多数国家规定疾病津贴申请者,必须交纳保险费达到最低限度的合格期限,或者在发病前从事受保职业有一定的工龄。如印度规定,最近26周内交纳保险费13周方可享受;芬兰规定,享受现金补助须最近受雇3个月;丹麦规定,收入来自就业或独立劳动的人方可享受疾病现金补助;塞浦路斯规定,享受疾病现金补助,须交纳保险费26周,且最近一年交纳或视同交纳20周,享受期到期后,还可在交纳保险费13周的基础上,重新享受。但有一些国家已取消了缴费最低限度合格期限的条件。
确定疾病津贴的给付水平,需要研究疾病的发病率(或患病率),这是确定医疗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重要依据。患病率是指某一时期职工患病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率。患病率可以用总量患病率和个体患病率两个指标来表示。
总量患病率=某时期各种疾病的病例总数/某时期平均职工人数×100%
个体患病率=某时期某种疾病的病例总数/某时期平均职工人数×100%
无论总量指标还是个体指标,一般都是以健康检查和专门的医学检查为依据,患病率不仅是研究慢性病、职业病发生情况的常用指标,而且也是确定医疗费用开支、确定疾病津贴给付水平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患病率高,疾病津贴的给付水平就低;反之,疾病津贴的给付水平就高。
疾病津贴的给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均等给付制,即按照统一的标准给付,而不考虑患者工资水平的高低。这种给付方式在爱尔兰等少数国家实行。另一种是薪资比例制,即以劳动者患病之前的工资水平为标准,按一定的百分比计发。这种给付方式的特点如下:一是在劳动者患病初期,给付的比例往往很高,大多规定为工资的100%;二是随着给付时间的延长,给付比例会逐渐地降低;三是给付比例往往与工龄长度有关,与劳动贡献挂钩。例如,苏联规定,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工资的50%给付;工龄为3~5年的职工按工资的60%给付;工龄为5~8年的职工按工资的80%给付;工龄为8年以上的职工按工资的100%给付。
疾病津贴的给付大多有等待期和给付期两方面的时间限制。在大多数国家,被保险人因病失去劳动能力3天以上才能领取疾病津贴。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大多数人易患短期疾病,这种病对人的收入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对大量的短期患者支付津贴,就意味着需要支付一笔庞大的开支。所以,许多国家规定了疾病津贴给付的等待期,以减少疾病津贴支付。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等待期不超过3天。疾病津贴也不能无限制地给付。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公约》建议,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贴给付最长为26周;如果医疗社会保险给付期满后,仍未痊愈,则由医疗救助提供相关的保障。目前,我国医疗津贴的给付期是6个月,超过6个月者由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保障。我国政府规定,工人、职员因为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给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工人、职员因为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超过6个月者,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方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改由救助发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在实行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除了向患者一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外,一般还向劳动者所扶养的家属(一般为直系亲属)提供优惠的医疗服务和现金补贴。劳动者患病以后,依赖其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会受到影响。为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除了向患者给付津贴以外,还向患病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助。家属补助给付一般要低于疾病津贴。如英国政府规定,患病劳动者扶养的配偶每周可以获得9.75英镑的现金补贴,每个子女可以获得0.85英镑的现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