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转单

目录

  • 1 什么是电子转单
  • 2 不实施电子转单的业务范围[1]
  • 3 电子转单更改
  • 4 电子转单程序
  • 5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
  • 6 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问题
  • 7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信息丢失的原因及预防[1]
  • 8 电子转单的法律依据[1]
  • 9 参考文献

什么是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即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不实施电子转单的业务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用电子转单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电子转单更改

  应报检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①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②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③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④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电子转单程序

  1、要求电子转单的企业在应在报检申请单上注明“电子转单至XX口岸”。

  2、进入签证环节后,至签证窗口办理电子转单。

  3、对电子转单的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对证稿审核签字后,方可由制指定人员实施电子转单,其它程序按书面制证形式执行。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问题

  1. 出境电子转单

  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④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⑤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2. 入境电子转单

  ①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④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持有关报检单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3.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出境货物需口岸并批的;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和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4.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报检单位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除出口活动物、重点检查有关名单内企业申报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货物等必须逐批核查货证外,其他货物的口岸查验核查货证的比例为申报查验批次的1-3%。   

  5.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转单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信息丢失的原因及预防

  境货物换证凭单证稿的信息经电子转单到口岸局后有时会丢失,这是因为出境货凭单的证稿是一个模板式文档,由窗体和域组成,窗体在证稿拟制时属非输入项;而窗体中的域则为输入项。域和报检数据存在对应的链接关系,在电子转单时,为了提高电子传输的效率,cIQ程序只会将换证凭单证稿中域的内容传送到口岸局,到口岸局后再套上程序默认的窗体,CIQ程序根据证稿中各个栏目里域的对应链接关系,再还原成证稿。如果在证稿拟制时,将窗体中域的属性改掉,则数据到口岸后在还原时就会出现问题。

  经过对大量信息丢失的电子转单进行比对,发现凡信息丢失的证稿均是证稿在拟制环节因窗体中域的属性被改所致。在正常情况下,窗体中域的属性因受保护是不可以改变的,但有的检验员在拟制标准证稿时,常常会将其文档保护功能给予解除,这样做就有窗体属性被改的可能。最常见的就是将某些域所在的栏目完全清空,使本来是灰色底影显示的域所在的位置失去其与报检数据库的对应链接关系,电子数据到口岸局后,程序就不能还原成完整的证稿。这在口岸局的反应就是信息丢失,造成不能正常换单。

  以上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首先从标准证稿开始整理,保证每份新的标准证稿其文档保护功能不被改动;其次,将问题原因告诉每个证稿拟制人,保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证稿的拟制质量;第三,加强证稿审核和加大检务复审力度,对每份出境货物电子转单的证稿,在一定时期内将该问题作为一个独立审核项目。经过采取以上措施,电子转单将避免发生信息不完整的现象。

电子转单的法律依据

  目前主要是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1年7月1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其内容分七章,共31条。结构为: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出境电子转单,5~10条;第三章入境电子转单,11~17条;第四章电子转单中心,18~21条;第五章安全保密,22~25条;第六章监督管理26~28条;第七章附则,29~31条。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温耀庆,鲁丹萍编著.商检与报关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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