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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1.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人名称;
5.付款人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票据到期日;
9.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在纸质汇票中,如果票面信息在出票过程中出现错误,出票人可以采取撤回措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出票信息登记完成之后票面上的信息错误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央行的业务流程和系统设计对此问题也有所准备,即出票人通过撤票操作可以撤销这张票据,然后再出一张新的票据。具体来说,在票据未提交收款人签收之前,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都可以撤销这张票据。另外各项业务均可撤回,也就是说,出票人若发现票据信息有误但这张票据已经发给承兑人提示承兑或发给收款人提示收票,出票人都可以先撤回相关的业务申请,然后再将票据撤销。这种操作与现行纸质票据中的未用退回非常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