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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如在此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则合同终止,保险人也无需退还保险费,保险费将用于所有生存到期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生存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在生存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并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一种事实,即被保险人到期生存。
其二,生存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往往为被保险人自己。
其三,生存保险合同不具有储蓄因素,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将由生存者到期分享。
生存保险合同分为一次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合同与分期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合同两种。
1.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合同:在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生存,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合同。
2.分期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合同:在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生存,由保险人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一种人寿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