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行政方面的惩罚措施。
环境行政制裁的对象有: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对其实施行政制裁是为了申明环境保护法义务的严肃性,惩罚恣意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违法者,教育人们自觉地保护和改善环境;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制裁是为了惩罚那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者,防止渎职,依法行政。。
(1)行政制裁必须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如前所述,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因而也必然是该法行政制裁的目的。
(2)行政制裁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要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正确看待和实施各种制裁形式。明确它们各自的不同作用,不能以罚款代替一切。
(3)行政制裁必须严格区分制裁的主体、对象和种类。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分则是受处分者所在单位或者行政机关、监察部门。行政制裁的对象包括相对人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者。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所作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它又被称为纪律处分。
环境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如《环境保护法》第38条、第45条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情节比较严重的,除对单位处以罚款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还包括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法规,即《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环境行政处分由于人员不同,种类各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同属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②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③制裁的对象不同;④制裁的形式不同;⑤救济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