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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进口货物是指海关每次征税时都只针对货物价值的一部分的进口货物。
(一)租赁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如果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应按确定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租金总和确定其完税价格。
(二)加工或修理后复进口货物
加工复进口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领部件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修理复进口货物的境外修理费、修理中使用的原材料、领部件费为完税价格。
(三)暂时进出口货物
1.《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在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期限内不征收关税。逾期不复运出境的,照章征税。
2.《关税条例》规定的九种货物以外的货物自进境之日起按月征税或者在复运出进境时征税。
每月应征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应征进口环节国内税税额=进口环节国内税总额×(1/60)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涉及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修理、加工的货物、暂时进境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留购的进口货样等、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其他特殊方式进口货物等,有特别的规定。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