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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可以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一)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二)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三)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上述租赁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定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五)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交验其留存的、经海关签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出口手续,并就地办理核销手续。如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原进门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份)并随附出仓单及有关单证,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审核无误并查验货物后,在出仓单提货联上加盖放行章,并将其中一份报关单加盖保税仓库存查专用章后,由经营单位带交保税仓库,凭以办理提货出口手续。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咱勺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所列可以暂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