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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比价体系是指在同一市场上同一时间内不同种物资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这些比价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比价体系,它反映不同种物资价格之间的横向联系,物资比忻基础是不同种物资价值量的比例关系,本质上是物化在不同种物资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关系。
物资比价体系包括下列几种主要物资比价:
这是指原材料与加工成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原材料价格是加工成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安排它们之间比价,既要考虑补偿原材料生产中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又要考虑加工成品出厂价格的合理性。在出厂价洛既定情况下,两者之间的比价,实质上是前后生产环节合理分配利润的问题。目前,我国有些原材料价格偏低,导致部分矿山、铁厂亏本;而有些加工成品价格偏高,利润过大。应当根据原材料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合理安排原材料与加工成品价格的比价,既促进原材料工业生产发展,又制约加工工业盲目发展,避免浪费。
这是指机电产品中零件、部件与整台机器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一般情况下,零、部件价格的总和应略低于整机价格。因为组装整机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要在物资价格上得到补偿。如果零、部件价格过高,整机厂就要自己生产零、部件,搞“大而全”、“小而全”,不利于发展零、部件专业化生产。但如果零、部件价格过低,又会造成争购零。部件而装配整机,影响整机厂的正常生产与供应。因此要合理安排两者的比价。
这是指代用物资与被代用物资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我国,物资之间的相互代用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价值基本相同.可以相互代用的一般物资。这主要指在物理、化学和技术性能上可以相互代替的物资。如煤炭代替重油,盐酸代替硫酸,烧碱代替硫化碱。一是长线物资代替短线物资。如以铝代铜,以塑料代替水泥、木材,以工程塑料代替钢材。合理确定代用物资与被代用物资之间的比价,要自觉利用价格规律,使代用物资与被代用物资的价格与价值背离的方向相反,幅度相当。比如对资源条件不足和国家限制使用的物资,供应价格可以高些,以适度限制使用。对于资源丰富和国家提倡使用的代用物资,其价格可以略低于价值,以鼓励使用单位积极采用代用物资。
这也是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物资流通部门经营的物资之间的比价有两部分:一是部分机械产品、化工产品,与主要农产晶之间的比价,包括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柴油、汽车、化肥、农药等,与木材、棉花、粮食、油料(作为生产资料)等之间的比价。这一部分比价合理与否,关系到工业与农业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必须按等价交换原则,合理确定比价,使工农业双方在交换中都能取得生产成本的补偿,力求工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二是建筑材料产品与主要农产晶之间的比价,包括水泥、平板玻璃、钢材、油毛毡等,与木材、棉花、粮食、油料之间的比价。这一部分比价,在逐步趋向合理。因为一方面建筑材料产品价格总体上稳中略有上升;另一方面木材、棉花等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如1982年比1950年,木材价格提高310.4%,棉花价格提高179%,粮食价格提高283.5%,油料价格提高398.8%。
这是指进口生产资料与国内生产的生产资料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按照“内外有别、分别作价”原则,在质量相同情况下,进口物资价格应当高于国产物资价格,这是保护国内生产和节约外汇资金的重要政策,也是贯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方针的体现,但若属于国内短缺的进口物资,价格过高,即进口与国产比差过大,就不利于发展进口资源,影响生产建设发展。
物资比价体系内包含着多种比价关系,这里只列举主要的几种比价关系。总而言之,对各种物资价格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物资的产、供、销按社会需要和国家计划要求实现平衡。通过比价政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物资生产和物资市场的供求,推动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