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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是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自2010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管理师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设定的准入性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事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担任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也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一)资格考试与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商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用印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二)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报名条件和报名方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培训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命题、审题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一)注册审查机构和注册审批机构
1、注册审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师注册审查机构。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2、注册审批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是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1、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三)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和撤销注册
1、不予注册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注销注册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5)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6)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7)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9)聘用单位破产的;
(10)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撤销注册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物业管理师执业能力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2)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3)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物业管理师执业范围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2)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师执业要求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4、违反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师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违反《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