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Coal Resource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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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是指对煤炭企业因资源禀赋高及开发条件优越而产生超额利润所课的税负。
首先,能真实的反映煤炭价格的波动程度。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的主要区别在于: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不能真实地反映煤炭的价格变动状况,实施从价计征后,资源税征收的多少直接跟现行的煤炭价格相关联,与煤炭市场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其次,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将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公平的税负会使煤炭企业不得不权衡销售价、开采成本、税费、资金流之间的利弊关系,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煤炭资源的深入开采,有效减少在采矿过程中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现象。随着价格的逐渐提高,从价计征的调控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有效减少了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
再次,由于煤炭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改为从价计征后,还会带来地方收入增加,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地方财政普遍紧张的情况。这也是目前甘肃、内蒙古等多省区着力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动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煤炭税费种类繁多、税收和行政性收费项目叠加,给煤炭行业带来沉重负担。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宏介绍,在各省份本轮开始清理涉煤收费项目以前,我国涉煤的各类税费项目不少于109项,税费负担水平约占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5%左右。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税率为销售额的5%-10%。剩余税目为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炼焦煤需缴纳资源税8元/吨,动力煤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一般在2-4元/吨,这大约相当于坑口煤价的1%。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部署,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