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财产(Liquidating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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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
(1)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
(2)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
2、投资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发行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
4、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
7、企业破产;
8、法律、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为了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管理,需要对清算进行分类。
1.按企业清算的不同原因,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按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可分为期满自动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业法人地位终止的程度,可分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按申请破产的主体,可分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共同之处。
2.按企业清算的不同性质,分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并不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要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停止支付清算。
清算财产的范围,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扣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财产不包括:
1、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债务数额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2、租入、借入、代外单位加工和代销的财产。
一、清算财产的估价
清算财产估价的方法有:
1.账面价值法;
2.现行市价法;
3.招标作价法;
4.收益现价法;
5.调查分析法;
6.变现收入法。
二、清算财产的变现
清算财产变现的范围很广,从企业清算财产中扣除那些明确不需要变现的财产以外,其余财产都要变现。清算财产变现的方式有整体变现和单项变现两种方式。
清算财产变现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凡是能整体变现的财产应尽量避免单项变现;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不得上市出售;
(3)财产变现时应选择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
(4)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实物性资产不得要求退还原物。
三、结算财产和担保财产估价与变现的特点
1.结算财产估价与变现的特点。
企业清算过程中结算财产的估价与盘存财产的估价相比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结算财产的估价不受市场物价和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会偏离账面价值,而与账面价值相等。企业清算过程中结算财产的变现方法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变现方法相比也不一样,其特点表现为:以实际收到的结算财产为其变现值,而不能采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应收款项扣除坏账准备金的方法确定其变现值,因为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更大。
2.担保财产估价与变现的特点。
担保财产包括向债权人预交的定金、提供的抵押财产和留置财产。作为定金的应收款项与企业应偿还的债务在清算时可以彼此抵消,不需要估价、变现。
抵押财产和留置财产估价与变现的方式有三种:
(1)先以企业的现金偿还担保债务,然后将担保财产与无担保财产一起估价、变现。
(2)担保财产交付担保债权人自行估价、变现。
(3)由清算机构与担保债权人协商对担保财产估价、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