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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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其宗旨是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里所指“涉外”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因素。所以,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特别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国际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这种合同,只能是按照我国所承认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二、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
第三、我国企业与港澳地区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因为港澳地区不属外国,应该不是涉外经济合同。不过在实践中、因照顾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可准用于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
第四、在深圳特区内的中国企业与客商之间、特区企业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则适用于深圳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
第五、在当前,几乎一切涉外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但有少数的涉外经济关系,如政府间贷款,则不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范围。
第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不是当然全部适用于一切涉外经济合同的。这里有一个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问题。
总之,一个合同要成为涉外经济合同,必须有三个有效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合法主体,即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则应是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性,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则在获得批准后,合同才能成立。比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规定了国家审批制度,而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需经过国家审批。
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因而与国内(非涉外的)经济合同不同,有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订立一个合同,对于这个合同的内容,中方当事人只要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但至于合同的成立和方式,合同用语的解释、合同的效力等,在中国法律与外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时,尤其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依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呢?这就是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这是一种强制规定,不容当事人加以变更。这三种合同都与中国主权、公共秩序(政策)和经济利益有密切关系,所以规定必须以中国法为准据法以免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而规避中国法律的适用。
(二)除以上三种涉外经济合同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选择任何一方当事入国家的法律或者选择第三国的法律,都是可以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选择了准据法而将之订入合同或订立合同后,甚至在争议发生后再作选择而达成协议均符合法院规定。当事人选定准据法后不仅时他们自己有拘束力,对以后受理争议的法律或仲裁庭也有拘束力。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合同订立地所属国、合同履行地所属国、当事人住所所在国、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地所在国等。因此,在这种情形就应该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决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四)在应该适用中国法律时,又有两点:1、中国法律对某一事项没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如果有与合同有关的,为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而这些公约或条约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于公约或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那三种特定的合同必须以我国法为准据法外,我国企业应尽量争取选择我国法为准据法,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时,应该选择对我有利的第三国法。如果准据法无法达成协议,也可先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而将准据法留待仲裁机构去决定。
(一)担保。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所以担保的有无由当事人约定。深圳的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在实践中最通行的是由银行出具保函以为担保。
(二)违约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害赔偿范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规定:“应为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赔偿原则符合当代国际惯例。
(三)不可抗力。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大致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其要点是: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2、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终止前,免除其迟延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证明。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克服的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入只有在得到对方同意后才能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如果原合同是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也应经批准,其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 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有几种方法。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或在订立合同后(或争议发生后)协议决定以某一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该法院并不是必须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受理起诉的法院仍有权依其所属国的法律(法院地法)决定有无管辖权。另一方面,如当事人违反协议向其他法院起诉时,其他法院除依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外,应驳回起诉。第二、当事人就受理争议案件的法院没有协议时,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诉。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应依照其所属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断自己有无管辖权。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就可审理该案件,否则,起诉是要被驳回的。
所以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