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版权冲突

目录

  • 1 什么是涉外版权冲突
  • 2 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变化
  • 3 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涉外版权冲突

  涉外版权冲突是指不同归属国的版权贸易双方在贸易中因为生产和贸易的不平等地位而产生的激烈交锋,它具有破坏性和目的性,是贸易双方力避的恶性行为。从版权冲突的程度来看,包括版权摩擦、版权纠纷、版权诉讼。

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变化

  (一)版权纠纷范围扩大,数字版权纠纷案受瞩目

  从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分析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我国涉外版权纠纷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早期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诉讼扩大到图书、到音像制品、影视作品版权、网络游戏、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纠纷,其中涉外数字版权纠纷增长速度较快,影响较大。2010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其中两起涉及数字版权案,纠纷方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及新浪搜狐等知名公司,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我方版权冲突博弈实力增强

  这表现在:1.外方胜诉比率下降。200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达7起,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类型,但涉外当事人均获得了胜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2005年,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981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方当事人胜诉比例约80%。但是2006年至2010年10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691件,其中支持和部分支持外方诉讼请求的占全部案件的55.2%,外方胜诉的比率下降。2.我方胜诉与调解的比率提高,应对能力增强。在北京中一法院20o6—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外国公司胜诉的有5起,败诉的有1起,其余4起均为凋解结案,调结案比率升高。¨22005年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蚂蚁对大象”的戏剧性结尾背后中国企业的版权法律谈判和博弈能力在增强。3.国内企业反诉国外企业侵权案件胜诉的比率增加。2009年13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第3部作出二审判决,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亚太传媒13本株式会社电视剧侵权案。3我国企业版权保护意识和应对水平都有所提高。

  (三)涉外版权冲突的主体从公司演变到政府。

  2007年4月美国首次因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诉讼,及至2009年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案)结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建议中国根据裁定修订其《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中的相关内容,使之符合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下的义务。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主体已经不仅限于版权企业层面,更上升至国家文化力量的博弈,涉外版权冲突已成为我国对外版权贸易最大的绊脚石。

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涉及政治利益关系,又涉及到国家文化的多元性,分析来看代表性的理论和观点大致如下。

  (一)东西方文化观念的差异

  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受儒家思想影响浓厚,崇尚“和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典型的东方集体主义观念的代表,“窃书不为偷”、描摹复制经典的传统由来已久。这与西方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以个人主义导向,建立在保护个人私利基础上权利、义务清晰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不尽相同,版权冲突很难避免。

  (二)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

  美国版权研究者罗纳德·V.贝蒂格在深刻分析美国版权法发展历史、所有权和控制权之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版权的形成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是具有发行能力的资产阶级为自身利益争取来的,它与生俱来便是为版权所有者服务的,并不是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的捍卫者。版权是西方媒介资本在全球市场上进行资本积累、无止境追求利润的工具。

  贝蒂格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版权分歧与冲突并非在原则方面,而在战略方面。从贝蒂格的观点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版权冲突不在于双方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则上,而在于双方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对方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上。目前看来,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远无法满足发达国家政治和经济在世界范围逐利的需要,版权冲突在所难免。

  (三)霸权主义的体现

  霸权主义理论认为,西方经济强国因为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超前优势先人为主地掌控了双边贸易的文化领导权,并在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等版权贸易领域独霸一方。因此,在双方发生版权冲突后,这些国家又按照自己经济和政治标准,强行推行自己版权文化价值观念和知识产权制度,从而导致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霸权主义,版权冲突反映了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强势国家霸权主义的反抗与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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