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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机器损坏保险是指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机器损坏险与财产险责任范围既相互除外,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因此,对同一机器,为求得完备的保险保障,应同时投保这两种险种。
涉外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人为因素:即设计、安装或制造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以及工人、技术人员的操作错误、疏忽、恶意行为等。
2.物理因素;即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锅炉缺水、物理性爆裂及电气短路等。
3.暴风雨、严寒引起的损失。
4.除外责任以外的其它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从保险责任范围看,涉外机器损坏险也是不指明风险的保险,其责任范围相当广泛.
涉外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后果损失及免赔颧等通常的保险除外责任,最主要的有以下四条:
1.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就已知道的机器设备的缺陷及其所引起的损失.
2.根据法律和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员负责的损失。
3.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自然磨损以及某些部件,诸如转动带、链条等的自然损耗。
4.涉外财产险承保的责任。
保险金额
涉外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论保险的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必须是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生产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概括起来讲,重置价格由六个因素组成:出厂价、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如有的话),安装费及物价波动指数。此外,对于机器设备的底座及配套件,如需投保,也应特别注明并加在保险金额里。
保险期限与涉外财产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