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All Risks 或Foreign Construction All Risks)

目录

  • 1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述
  • 2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
  • 3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 4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 5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6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普通财产险的区别 [1]
  • 7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1]
  • 8 参考文献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概述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涉外业务开办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或CAR。它是为了适应现代土木建筑工程对危险保障的需要,从财产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

  该项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外汇贷款等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等。保险对象主要有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例如住宅、办公楼、宾馆、大型商业设施、娱乐中心、标准厂房、仓库水利、桥梁、机场等。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个工程的整个工期。也就是说,是从工程预计动工之日或首批建筑材料运抵工地之日起,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验收完毕先于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限亦即终止。若工程延长,即在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前工程尚未完工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并按规定增交保险费。如果工程的某一部分先期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则对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另外,在该项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加保保证期保险。一般工程完毕移交后,都有一个保证期限,在此期限内,如发现建筑物质量上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事故,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加保保证期保险后,保险公司对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与工程合同保证期时间一致,一般为12个月)责任而对工程进行整修、改进、返工、试验等工作时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两部分。前者以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包括运输、关税及其他各种相关费用等。由于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办理保险时难以正确估价竣工时的实际造价,因此,投保时可先按合同造价或工程概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待竣工后再按实际造价调整保额和保费。如总保额中包括建筑用机器或设备,应另列保额并附清单。如总保额还包括其他承保项目应事先由投保双方商定金额。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工程期间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来体现,其高低视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最大危险程度,由投保双方商定并据此计算保险费。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按整个工程期计算的,因而没有固定的费率表。也就是说,其费用的确定取决于工程总保额、工程周期、工程性质、工地周围自然地理条件、承包方式或承包人及工程有关的资信、免赔额的高低、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等等因素。建筑用的机械设备的费率为年费率(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因其特点是流动性大、使用期短、且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故费率水平较高。多,故费率水平较高。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普通财产险的区别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普通财产险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财产险有固定费率,建工险则没有;

  (2)财产险保费以年费率计算,建工险保费通常是按工程期计收;

  (3)财产险每年期满可以续保,建工险一般在工程完工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财产险在保险期内受损失财产的赔偿金额一般按保单约定基本不变,建工险则自开工至完工,其可能发生的损失呈上升趋势,也就是说,工程越接近完成,可能受损金额也越大。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对工程在建造期间因遭受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雨、火灾、洪灾、冻灾等)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该项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2)工程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3)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造成本身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对因此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所造成的损失,因是可预料的,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正常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也不给予负责;

  (5)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而引起的物质损失及费用

  (6)被保险人在盘点物资当时发现的短缺,保险公司不予负责。但对盗窃引起的损失,则属工程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后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公安部门立案追查;

  (7)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为除外责任,因为这些运输工具是公共运输用的,活动范围不仅限于工地,责任不易控制;

  (8)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9)罚金及丧失合同造成的损失;

  (10)核污染;

  (11)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

  (12)保单列明的免赔额等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另外,该险种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所谓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所雇用的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保险公司负责的第三者责任,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限,即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负责赔偿。

参考文献

  1. 1.0 1.1 沈乐 韩宝龙.实用保险手册.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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