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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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协议书又称“共同海损契约”或“海损合同”、“共同海损保证书”等,是指船方向收货人交货之前,由货方向船方出具一份由其签署的保证书,保证按照将来的共同海损理算结果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责任。在已发生共同海损的情形下,收货人提货时向船主出具的一种证件。
海损协议书的性质是“自己保证”,因此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其履行依赖于货方本身的信用。
海损协议书表明收货人对共同海损的损失,愿按海损理算书规定,向船主支付应分担的费用。海损合同签署前,船东有权扣留货物或阻止提货。一般做法是,在签署海损合同时,海损理算师初步估算出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所需负担比例,货主须如数缴纳现金作为“押金”存人海损理算师、船方和货方共同设立的信托基金账户,以备支付必要的海损费用,但如货主托运的货物已投保,则船东亦可以接受保险公司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书,而毋须货主交纳现金。收货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由他签署的一种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文件。在有些国家,货物保险人员只负担保责任,债权人只有对提货人进行起诉后才能起诉保险人。如果只有担保函。因债权人无法起诉提货人,也就无法起诉保险人,从而使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无从着落。于是,船方就有必要要求货方提供由他自己签署的协议书。凭此,航方就可以在货方不支付共损金额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起诉。从而保证了共同海损担保函能真正发挥作用。
海损协议书是共同海损之债的担保的一种。此外,海损协议书中一般还有货方保证向船方或者理算人及时提供有关货物价值的信息或者证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