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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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水路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申请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运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计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
整批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也可以进行抽查。散装货物重量,承运人可以通过船舶水尺计算的吨数计算重量。货物按体积计量收运费的,托运人应提出重量和体积。
2、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条件(气候、水情等)的影响。
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运港发运时间、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和运输时间。由于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的误时,不计算在运期之内。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