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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其有如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和存续、终止均无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1.权利: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经营权。其合法经营取得的收益,在缴纳了承包金和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后,归其自己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订立的承包合同,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变更或者解除时,承包经营户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承包户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对承包户投入土地、果园林木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孽息等,有要求发包方或新的承包人给予合理折价补偿的权利。
2.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实现发包人或国家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包括:(1)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指标,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合同指标的,应当减、免指标。(2)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其它财产的用途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3)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破坏地力和承包其它的财产。(4)对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和变相买卖,不准出租,不准搁荒。(5)按照承包合同和定购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和国家缴售粮食、棉花或其他产品。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对外订立合同的权利,有权自行处分其投入承包经营的自有资产和合法收益。
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他们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从而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如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购买肥料、种子、农药的合同以及出售各种农产品的合同等。对于违反承包合同或侵犯其经济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等。农村承包经营户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尊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等。
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