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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保险是以核电站建造、营运过程中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核电站保险是从70年代开始出现的,它的基本原则在全世界都是通用的,各国的差别不大。核电站保险的常见险种包括建筑安装险、运行险、计划外核能损失险、放射性幅射及放射性污染险、第三者责任险(含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等。核电站建设险和部分运行险都在公开的保险市场上承保和分保。此外国际上还存在专门承保核风险的国际分保集团系统。一个国家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组成该国核分保集团,它负责承保本国核风险。各国核分保集团之间还进行相互分保。成立核分保集团系统一方面可提供相当大的承保容量,另一方面可给各国保险人提供充分的承保风险信息。目前世界上共有34家核分保集团。此外,某些国家还成立有供电企业相互保险组织,它们承保核电设备,也承保放射性幅射和放射性污染险,有时还承保停产利润损失险。这些保险公司都是地方性的。
核电站本身具有的高科技、高风险的特点,使得核电站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有所区别。
第一,核电站保险的主要承保责任是核风险。在所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都将核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而核电站保险恰恰相反,不仅承保核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承保核风险所致的第三者责任。
第二,核电站保险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风险。由于核电站风险太高,保险人特别注重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以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标准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并采用集团共同保险或再保险方式,将风险转嫁到国际保险市场,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核电站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核损害的赔偿方式。因此,保险人开办核能保险在发生保险赔款不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各国的核能保险集团在相互分保时,也将分保手续费降得比其他财产保险低,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在核电站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保险人主要承保保险标的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2.核电站海运险
该险种主要承保有辐射和无辐射的核燃料物料的运输,包括运输中的临时仓储。投保人一般为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其他合作方为共同保险人。该险种的其他规定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相同,但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由核能保险集团承保,并经由核能保险集团安排分保。
3.核电站机器损坏保险
该险种承保核电站所有设备,不同的是对于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内部设备只能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对于核燃料、冷却水、化学剂等易消耗物质一般不予承保。此外,该险种通常作为核电站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有时也可按主险承保,单独签订保险单。
4.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核电站的反应装置、核燃料、发电设备、办公场所等项目。其保险责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核风险和常规风险提供保障;第二部分是对其他设备的常规风险提供保障。常规风险包括火灾、雷电爆炸等。核风险包括核裂变过程中超常规释放以及核污染和核辐射等。此外,保险人还负责清除核污染费用和损失。
5.核电站责任保险
核电站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核电站所有人依照本国法律规定,因发生一般保险事故或核事故,包括运输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核电站所在国家法律规定,操作核电站设施的员工也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人一般也要将他们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人按一般事故和核事故分别拟定赔偿限额。
1.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核电站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承保核风险。核风险是指核燃料、核废物或核产品引发的辐射的、有毒的、爆炸性的物质,容易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的风险。
2.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核电站责任险由核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组成,不同的责任险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
核责任保险是根据各国核电站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承保由于核辐射和核放射致使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的伤害或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责任。 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内容基本相同。
3.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各项: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师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而造成的损失或在正常操作中造成发射性污染而产生的清污费用;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伴随正常运转的放射能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而引起的损失;由于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滑坡、场面下沉或塌陷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4.核电站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核电站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合同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按照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争、暴乱、恐怖行为、内战、革命等政治风险;大气、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风险;10年后才申报的损失;产品责任;遗传疾病;正常损耗等。
在核电站保险中,保险人对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与核电站邮政信箱分别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通常根据核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来确定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核电站责任险,保险人也按常规风险和核风险两类不同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限额。
在对核风险造成的核电站责任赔偿时,保险人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处理,按照绝对责任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过失责任来承担。因此,当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政府会给予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