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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贫困是指社会里的部分人群(一般是社会弱者)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方面的享有不足的状态。权利贫困是一种一直相伴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越来越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客观性与必发性
权利贫困与贫困一样,古来就有。在弱势群体身上表现得更突出。弱势群体,“弱,不仅弱在经济上,也相应地延伸到政治上、文化上。”“贫困是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贫困现象存在和贯穿于古今中外。”权利贫困与贫困往往是相伴的。尼古拉斯·斯特恩博士2002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所作题为《消除中国的贫困》的演讲中指出,贫困其实是一种多维现象,它不仅仅体现在收入、教育上。世界银行2001年1月重新对贫困严格地进行了定义,认为贫困主要是由三个特征构成:第一是缺少机会参与经济活动;第二是在一些关系到自己命远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第三是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影响,例如疾病、粮食减产、宏观经济萧条等等。显然,权利贫困既不是人们理性思辨的结果,也不是人们的主观随意确定,而是我们社会中的实实在在存在的客观事实。
如果追溯人类历史就会发现,自从有人类社会开始,就有了生存竞争和对资源的争夺,而这些资源当中,一定存在“权利”这种东西。只要伴随着竞争和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就一定会出现权利分配不均衡问题,而权利分配不均衡,则必然带来权利富有与权利贫困。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与进步,人们在权利面前相对更加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贫困就不存在。只要制度不是十全十美,权利贫困问题必然存在。因此,权利贫困具有必发性。
(二)社会性
权利贫困具有社会性,是因为权利贫困是社会中明显存在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世界上千千万万的人连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因为贫困而被剥夺或损害。据世界银行测定,所有发展中国家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数量,1985年为lO.51亿,1995年增加到l3亿,到2000年还有11亿以上不能脱贫。1996年底,安南在一个演讲中指出:目前世界6O亿人口中,有1/6的人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有近2亿的5岁以下儿童患极度营养不良症,近l/5的人还没有饮上卫生合格的水。《标志》周刊(墨西哥)2004年6月发表《富人与健康、穷人与健康》指出,全球有l0亿多人缺少最基本医保。可以说,权利贫困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在某种意义上破坏着社会结构,加剧着社会分化,动摇着社会的根基。
(三)普遍性与严重性
权利贫困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因为,自古到今,从来就没有真正消除过权利贫困。如果说要消除权利贫困,那也仅仅是在相对意义上使权利贫困的程度轻微些,显得更公平、公正而已。可以毫不讳言地说,尽管社会在发展与进步,但权利贫困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首先,权利贫困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区域或国家之中。当今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政府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们已经消除了权力贫困问题。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广大人民连基本的生活、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保障,更不要谈其他权利了。在最发达的美国,人们在那里确实享受到了许多权利。但是,美国政府并没有消除权利贫困。世界人权组织每年都要指责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其中多是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
其次,权利贫困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只要社会存在社会分层,就必然有资源分配和占有的不平衡现象。而这些资源分配和占有的不平衡现象的背后,则往往有“权利”在。处在社会上层的群体,所获各种资源的机会和数量相对较多,反之则相对较少。相对而言,社会强势群体的权利贫困状况远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突出。以中国农民群体与城镇居民群体为例,二者都是中国社会政治群体,但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所享受的政治权力就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介入政治,这种参与权利的贫困很大程度上归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从建国以来就把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参与政治的权利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如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洲、县为4:l;省、自治区为5:l;全国为8:l。1995年新的《选举法》又把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为4:l,农民选举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是城里人的4倍,也就是说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一个城里人的权利。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镇居民抗衡。尽管不是全部,这至少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群体的一个原因。同是城市居民,城市贫困群体与城市富有群体之间,权利贫困的情况区别很大;一般百姓群体与行政官员群体,他们之间的权利贫困状况也不一样;行政官员群体内部,因为职务、行政级别的不同,他们的权利享有或贫困程度也不是一样的。
(一)政治权利贫困。政治权利贫困是指公民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方面权利不足或缺乏的状态。
(二)经济权利贫困。经济权利贫困指是公民在拥有或享有劳动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的权利、接受就业培训的权利、在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社会扶养和救济的权利、在失业时享受生活保障的权利以及参与决策的权利等方面不足的状态。
(三)社会权利贫困。社会权利贫困是指公民在社会保障权、社会参与权、受教育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及环境权等方面权利不足或缺乏的状态。
(四)文化权利贫困。文化权利贫困是指公民在享有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发展、享受保护一切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方面权利不足或受损的状态。
权利贫困其实意味着资源占有或分配的分化,而分化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对社会机体的消解作用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
(一)加剧贫困分化
权利意味着某些机会和条件,而这些机会和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与经济因素相联系。“经济贫困其实是社会权利‘贫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问造成中国现阶段贫富分化的原因,包括历史因素、自然条件因素、合理因素、非法的非合理因素和政策因素、体制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等。很显然,所谓政策因素、体制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中间,就蕴涵权利因素。权利贫困导致经济贫困,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分化。
(二)导致社会结构失衡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定的社会结构反映一定的社会差距大小,一定的社会差距决定一定的社会结构状况。社会差距增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社会结构失衡。目前,我国社会结构“失衡现象非常普遍,有经济高成长与高失业的失衡,有世界工厂的工业高速发展与农业滞后的失衡,有贫富和收入差距的失衡,有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失衡,有经济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失衡等。”“失衡可能带来的后果,在经济方面是导致经济发展失速、经济秩序紊乱、国际竞争力下降,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社会方面,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复杂化;在人文环境方面,导致生存环境急剧恶化,贻害全社会;在政治方面,危害到宪政体制。由失衡而演化出的各类矛盾,已形成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潜在压力,并可能在未来5至l0年间形成巨大冲击。”嘲当然,不能说社会失衡都是权利贫困的错,但不能否认的是,权利贫困能加大经济贫困,使贫富差距加大。可以说,在造成社会失衡的诸多因素中,权利贫困是其中的推波助澜的因素之一。
(三)引发社会关系冲突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建立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占有上的经济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不平等是社会冲突的根源所在。社会冲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现为经济、政治和思想诸方面的冲突,但思想方面的冲突,是上层建筑领域的冲突,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由经济关系中的不平等决定的。“权利存在是一回事,而能否得到获取这些权利的机会又是一回事。社会权利‘贫困’的一大表现是,城市贫民无法或难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够享受的机会,包括得到工作的机会、积聚资金的机会、投资兴业的机会。”机会存则社会安。经济停滞和贫穷带来广泛有害的社会后果。当人们无处就业、生活困苦、陷入绝望时,最容易的解脱办法就是转向吸毒或暴力以逃避严酷的现实。反映在生活中就是犯罪和发泄不满、还有对此徒劳的镇压,从中不难看到贫穷的影子。美国城市里的富人区和附近的郊区相对平安无事,其他的发达国家也是一样。只有置身于穷人住区的街道上才会感到或受到暴力的威胁。”发生在我们大城市里的犯罪和社会振荡是贫穷和一个无视或轻视穷人的不合理的阶级结构的产物。”而在形成不合理的阶级结构的时候,权利贫困是有其“贡献”的。
(一)发展人权事业、推进各项制度改革
人权体现了法制社会值得珍视的价值,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一项崇高的事业。有学者认为: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言民主而不言法,言法治而不言人权,民主和法治都是虚假的。针对我国城市弱势群体权利贫困来说,最根本的是要改革各项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制度,使全体公民在权利获得和享受的机会和条件上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改革各项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制度,不仅是要改革劳动就业等经济方面的制度,还要改革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等。
(二)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弱势群体获取应得权利的能力
教育是开启民智、提升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发展教育事业,不仅要使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意识,还要获得争取权利的能力。权利意识在实现权利过程中至关重要。如果公民本身及其社会没有或者缺乏权利意识,那么国家赋予的权利就形同虚设,人们自然不懂得去争取和行使权利,权利的资源价值也就会失去意义。权利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在弱势群体的脑海里产生,需要教育灌输才能内化为他们的思想意识。通过发展教育事业能够提高弱势群体获取应得权利的能力。
(三)开展权力扶贫,减缓弱势群体权利贫困
开展权利扶贫是减缓权利贫困的重要途径。可以从制度、文化、物质支持等几个方面考虑。从制度方面来说,最根本的是要能废除现有的一切损害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法规,而代之以体现人类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合乎人的全面发展的权利扶贫制度。从文化方面来说,要提高弱势群体的人文素养。人对权N(2~1法律权利)的态度往往取决于文化水平。文化越丰富,法治越发达;文化越贫瘠,法治越匮乏。要经常性地向弱势群体灌输法治意识。博登海默认为“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因此,向弱势群体灌输法治意识将有利于对他们权利贫困问题的治理。从物质支持方面来说,要为弱势群体摆脱权利贫困准备物质条件。美国法学家布莱克说:“财产少的人拥有的法律也少。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有财产的人反对那些没有财产的人。这种现象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毫无例外的。”可见,如果政府不在经济上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权利扶贫的效果是要打折扣的。
(四)把解决弱势群体“经济不自由”放在突出地位
所谓“经济不自由”,指的是人在经济上没有选择余地和自由。阿玛蒂亚·森认为,经济不自由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经济不自由可能导致人类其他基本的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包括生存权 。“经济不自由”意味着人在经济方面没有机会,没有选择,没有自由权利。在治理我国弱势群体权利贫困问题上,不能单单把目光放在“权利”上,就权利问题而解决权利问题。当一个人“经济不自由”,生存都受到威胁时,让他去享受选举权、自由迁移权、文化权利等,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应该把解决弱势群体“经济不自由”放在突出位置。
(五)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权利公平
尊重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权利,促进人民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应有之义。加强法制建设是维护权利公平的前提。没有法制,维护权利公平是一句空话。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权利公平,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人权立法建设,保障人们在权利上的公平。二是要加强人权司法建设,确保权利公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般都是由法律予以确定的。然而,并不是法律上写了这样的权利那样的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就不会遭到侵犯。在权利的确认与真正实现之间存在着一段距离。缩短乃至消除这段距离的办法就是建立合理的人权司法制度。三是加强人权普法建设,维护权利公平。法制教育提高人的法律素质,与尊重、保护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需要开展认真、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熟悉和掌握法律。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如果不懂得依法来保护自己,就谈不上人的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六)学习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治理权利贫困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对其他国家的权利贫困治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权利贫困治理问题上,学习国外经验,首先是要学习当今最发达的国家在治理权利贫困问题上的经验,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的经验是从解决物质贫困人手,到解决能力不足、权利不足和动机不足,其经验值得高度重视。英国对弱势群体权利贫困治理的经验是推行一系列反贫因政策:第一,重视政府在反贫困中的责任;第二建立全面的社会服务体系。澳大利亚治理弱势群体的经验是提供各种针对性很强的保障措施,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为经济拮据的弱势群体提供资金和其他各种支援。
日本的经验是通过制定各种福利性措施依法在国民中推行,遵循的原则一是保险原则,二是扶助原则,三是抚养原则,这几个原则可以并用。当然,由于上述各国国情差别很大,他们在治理本国权利贫困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则是共同的,即制定各种反物质贫困和权利贫困的政策措施,依法在国民中推行,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保障弱势群体的各种权益。上述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与我国不同,但他们的经验很值得中国吸取和借鉴。其次,在学习发达国家治理权利贫困的经验的同时,还要学习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在治理权利贫困问题方面的经验。只要是合理的,对于我国权利贫困的缓解和消除有利的,都应该学习和借鉴。基于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在治理权利贫困方面的国际合作,一是要加强法制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借鉴别国法律制度中好的因素,结合本国实际推行法制建设,用法制保障权利的实现,杜绝权利贫困的发生。二是要加强有关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发达国家治理权利贫困的经验,争取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对中国权利贫困方面扶贫减困的实际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