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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集团是指多个旅游企业通过资产或契约关系进行联结。由一个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多层次的成员企业实施投资、控制和协调等职能活动的经济联合体。旅游企业集团主要以母子公司体制为主。以资产为主要纽带。因而集团内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各成员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在资本、人事和业务等方面存在交叉关系。但一般都根据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进行自主决策。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旅游企业集团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旅游企业集团本身不是一个法人。旅游企业集团是一个多法人经济联合组织。是股份经济和公司法律制度联合的产物。其成员企业主要通过资产或契约关系进行联结。法律上各自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
(2)旅游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是多层次的。旅游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一般应包括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以及松散层企业等。如果只有集团核心而没有其他层次企业。那只是一种单体企业而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只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而没有紧密层。那只是一种松散的企业联合体。也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只有集团核心和紧密层。没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虽已具备了企业集团的结构特征。但仍会影响企业集团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
(3)核心旅游企业在旅游企业集团中起主导作用。核心旅游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和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控股、持股所赋予的控制权掌握成员企业的投资决策、人事安排、发展规划以及服务、开发、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的经营活动。维持成员企业行为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实现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
(4)集团内部不存在单方面控制其他企业的支配性资本。旅游企业集团本身并不具有资本积累的能力。其资本是靠各旅游企业自行积累的。同时。核心旅游企业也不对其他成灵企业形成单方面的控制关系。也不能对其他成员企业单方面强行规定利润率等。旅游企业集团的外围成员企业。不同于大公司的分公司。它们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入或退出该旅游企业集团。有时。甚至一个旅游企业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不同的旅游企业集团。
(5)集团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其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旅游企业集团与旅游市场的边界处在一种经常变动的状态之中。或者说。旅游企业集团与旅游市场的界限变得模糊了。旅游企业集团是一种与市场机制有机地交融在一起的无法用墙围起来的开放性的企业组织。
跨入21世纪,国际旅游集团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新一轮的二次集团化,主要表现在集团之间的兼并收购与优胜劣汰和旅游集团与其他相关企业集团之间的强强联合与优势互补上。这对我国旅游业来说,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因此,发展旅游企业集团关系到我国旅游业发展,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我国旅游业国际化的步伐。旅游业集团化经营具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优势,增加客源和扩大经营范围都可以增加利润;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有多元化经营的优势;有垄断优势,尤其是景区(点)与特殊服务设施,几乎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我国旅游行业需要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这已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旅游企业实现集团化经营的途径、模式等的研究相较于前一个时期,不仅仅是从企业改革的角度,而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更进一步地深入展开,学界的主要观点有:
(1)我国旅游企业集团担负的历史任务是艰巨的。首先,要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充当改革先锋,理顺企业内部机制。其次,努力成为投资、融资主体。集团发展需要足够的资金,核心企业必须具有投资融资的功能。再次,坚持跨行业、跨地域发展。旅游业是一个上下游关联度相当大的行业,这种关联通常不属于同一地区或行业,旅游企业集团要做大做强,只有把不同类型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与整合,才能获得规模发展的效益优势。
(2)我国已有的旅游集团有两类,一类是以大城市为中心成立的旅游集团,如北京、上海,基本上是以旅游服务的企业为主体,包括饭店、旅行社、出租汽车,还有的包括一些会展设施。一般这种旅游集团缺乏景点景区资源。首都旅游集团是典型的城市化运作模式。另一类是以省为单位成立的旅游集团,这类集团以旅游景点为主,陕西旅游集团比较典型,把陕西顶级的景点都囊括进去了,如兵马俑、华清池、华山等,而宾馆、旅行社、汽车公司则是次要的,这种类型基本上是以旅游资源作为运作的模式。两类集团在发展轨迹、运作模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段强,2001)
这种捆绑式的结合属于单一生产形式状态,这种行政翻牌集团貌似强大,其实没有对内部存量资产和外部资产进行任何变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企业集团,其竞争力不可能强。没有建立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体。出于联合开发市场、分享市场资源、互相合作的动机,由类似行业协会的组织牵头进行横向联合,先有联合体成员,后有联合体,与集团化集约式发展模式“先有核心企业控股母公司,后有子公司、分公司”的组合顺序相悖。其优点是较为宽松,缺点是由于没有产权关系,形不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指挥不灵,更谈不上利益和风险共担。属于松散联合型,缺少集约式的指挥核心。综合式集约组合。以某一企业为核心,由改制将上下游公司划拨组合而形成综合性的企业集团。所形成的集团内部交易不饱和,致使生产上下游产品的公司经营困难,母公司也无力支持下属公司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常出现外部交易贫乏,最终还是各自为战。这和广义上的企业集团化发展思路实际上大相径庭,不可能产生集约式的规模化经营(申思,2004)。研究观点普遍认为我国现有的集团化模式不足以应对新世纪国际化的挑战,因而必须探索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现模式。
(4)适合我国旅游集团化经营的可实现模式。①特许经营与专业化经营相结合模式。具体办法有三,一是采取相互参股和联合投资的方式形成共同的所有权。二是采取输出管理和品牌扩张方式将管理要素和品牌折合成一定股份,形成共同的所有权。三是将两种方式兼用,实现所有权共有。使单体企业初步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②资本经营模式。③多元化经营模式。旅游业淡旺季明显,投资呈非连续性,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或资金不足,关联行业也可以和旅游业形成互补优势。(李玉新、马波,2003;①申思,2004②)④区域化经营模式。游客在一个地区旅游要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多个方面,区域集团可以将多个方面的利润集中于集团内部,实现范围经济性和交易成本的节约。这种模式可以由处于同一区域的景区管理公司、饭店、旅行社、车船公司等相互参股控股,或缔结联盟组建区域集团,政府在这种集团的组建中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由政府牵头组成这种集团可使区域内的企业交易内部化,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调节资源配置,避免小企业信息缺失造成的盲目投资。(李玉新、马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