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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是北宋王安石所推行的新法之一,方田均税法首创为北宋大理丞郭谘,最早称“千步方田法”。制定此法的目的是清丈土地、规定赋额、均平负担、增加税收。
景祐年间,郭咨和孙琳丈量肥乡县的土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发现有八十万的逃赋,随后郭咨在蔡州又清查出两万六千九百三十多顷的漏税田亩。郭咨将清查田亩的方法步骤等归纳了四十条。不久招致豪强的强烈反对,清查工作遂不了了之。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坚决推行此法。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四边各千步为一方,丈量各州县已垦种土地,核定民户占田实数,按土地质量分五等定税,即将各县原税额按实际田亩数摊派,并制定田契及各项簿册单据。此法可以防止瞒田逃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但因此法伤害了豪强地主的利益,所以受到他们的抵制,更兼具体执行也有困难,所以仅在数路试行。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废止,共清丈全国田亩的54%。宋徽宗时复行,但已不得其人,屡行屡罢。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全废,已丈量者也按旧法纳税。
它中国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北宋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