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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寻租是指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新闻权转移财富分配,为团体或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其表现是一切与新闻的采访、制作、传播过程相关的非法的、不道德的权利交换行为、关系、过程,即一切新闻界腐败现象,集中表现在有偿新闻和有偿不新闻的泛滥。
1.新闻寻租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向新闻界渗透的反映
新闻寻租实际上是社会腐败在新闻领域的折射,是经济、政治腐败现象侵蚀新闻界的结果。新闻来源者之所以不惜重金收买记者,是因为这样能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在目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财富崇拜为兴奋点的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部分记者丧失了对记者职业的敬仰、敬畏,放松了对自身素质和职业的严格要求,丧失了自身的职道德,转为追逐金钱为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闻寻租是新闻界吸纳社会腐败的产物。
2.谋求正当经济利益过程中的职能错位
新闻寻租的产生不仅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个人有关,还与新闻单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新闻单位谋求经济利益是必然的和正当的,但是由于媒体的新闻宣传业务与其自身企业化经营创收之间并没有做到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分离。一些从新闻单位分离出来的广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的代理部门,甚至还索性合法地干起了“广告新闻化”营生,以令人眼花缭乱的新闻文体和报道技法,刊播大量广告信息。另一方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有的新闻单位则明里暗里鼓励记者兼顾创收,为那些能够支付宣传费、联办费、版面费、赞助费的单位提供定向宣传报道。如用报道的手段去经营广告,或者用实质上是经营性的版面和栏目,去报道那些并没有多少新闻价值的信息。以谋求正当利益为初衷,结果却存在着媒介功能的使用不当,这是新闻庸俗化的表现它是以牺牲新闻的严肃性,去换取法人及个人利益。
3.新闻报道权缺乏有效监督的必然后果
新闻寻租的实质是新闻权的滥用,权力滥用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政治利益。在寻租理论中,寻租是以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力为基础的。就像其他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一样,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新闻界也完全可能在炫目的光环后面运用权钱交易。就传统和现实而言,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实体法中缺乏有偿新闻的现成条文,而民间社会、基层单位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编辑实行道德监督的氛围还远未形成。我国对新闻工作的监督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主管部门,监督乏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闻寻租的泛滥。
(一)暗箱新闻广告
新闻从业者与广告客户私下串通,暗箱操作,以种种理由,把应刊发、投放的广告改写成新闻予以报道,自谋私利,损害报社利益。随着传媒资讯的无孔不入和商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广告客户对媒体的全面渗透,新闻与商品信息之间的界限越来越含糊。一些新闻从业者也正好利用如此机会,以维持广告客户关系为名,冠冕堂皇地把广告置换成新闻.与广告客户之间心照不宣,而媒体蒙在鼓里,流失了广告也不明究里。例如成都某报记者,把新款轿车上市广告改写成新闻,后经同行和汽车经销商揭发,被勒令除名。这种广告新闻,是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新闻寻租现象,在媒体操作中相当普遍。
(二)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的界线
媒体与商家合谋或以新闻的名义传播广告资讯,或在新闻栏目、新闻版面、新闻时段故意模糊新闻与广告的界线,强迫受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2003年4月20日的上海车展,报纸、电视铺天盖地的新闻竟然和车商自己所做的广告相差无几,在厂商的操控下,部分传媒出卖新闻传播的资源,成为商家操纵的工具。制造新闻与广告的混淆,是当今媒体吸引广告的惯用手段,如电视、广播把广告信息纳进新闻资讯栏目,更有甚者,经过策划,把广告包装成经济新闻、科技新闻,有的围绕广告制造事件、虚构看点,以新闻的形式放大广告的传播效果。成都某媒体曾策划“保健品能不能带进高考试场”系列追踪报道,在当地引发强烈争议。
之所以媒体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线,有其经营压力,但从体制而言,关键是“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队伍合一”的媒体思路,没有从根本改变。如果采编、经营不分家,广告必然向新闻渗透。
(三)新闻介入商业策划活动
商家以种种方式操纵媒体,已成为不争事实。一方面媒体需要广告支持,另一方面商家追求媒体效应,这就导致:媒体与商家相互靠近,共建利益同构格局。新闻介入商业策划就是二者靠近的结果,媒介利用传播平台诱惑商家,或新闻跟近报道商业策划活动,或策划新闻、活动吸引商家参与,或帮助商家策划、报道商业活动,或与商家联手策划商业新闻,而商家则以广告或“活动费”回报媒体。现在,许多媒体设有“企业策划部”,商业公司设有“媒体策划部”,它们的功能就在如此。新闻介入商业策划已是普遍现象,终极目的在于为自己的新闻资源找到更大的利润空间,即利用自己所享有的传播权利向商家寻租,从而谋取利益。
(四)恶意同谋,制造所谓新闻事件
媒体或媒体从业者为了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某个集团达到某种目的,把新闻传播资源和传播手段租给对方,而与其串通同谋,并按照其意图组织、策划所谓新闻事件,在传播扩散中为对方牟利或自己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新闻寻租”在商业竞争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比如,为了打败竞争对手,与媒体或媒体从业者勾结起来,策划、挖掘、制造、利用、夸大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新闻事件,而大肆曝光,恶意炒作。同谋者一般以广告或“红包”回报。有不少企业不是在市场较量中淘汰,而是败给竞争对手的新闻策划——把传媒资源租借过来。为自己不正当竞争服务。今年成都糖酒会,就发生了一起某一品牌企业遭遇竞争对手新闻策划的事件,幸好主管部门及时介入,才得以平息。这种制造新闻实际上就是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者利用对新闻事件的报道权作为寻租资源,出让新闻事件的发现渠道,不惜制造新闻,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
(五)新闻敲诈
新闻敲诈是指媒体或媒体从业者掌握了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某个集团的负面信息,而采取威胁的手段,扬言曝光,进行敲诈勒索。北京某报记者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某电信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钱款18万元,事发后被判8年有期徒刑。
新闻敲诈发展到今天,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利用新闻进行勒索钱财的现象,对于某些媒体而言,这已经上升为媒体广告刨收的强力手段,——媒体怂恿、鼓动记者想尽千方百计收集商家负面新闻,然后有策划、有组织地进行恐吓,逼迫商家违心投放广告。还有一些媒体,为了争取广告,针对不同商家采取或杀一儆百或先打后拉或隔山敲虎或指槐骂桑的曝光策略,实施新闻敲诈。如此手段,曾在传媒界戏称为“广告杀手锏”。新闻敲诈一旦从经营角度被赋予合理性,它的危害就是媒体个体从业者所收个别贿赂而免于曝光的危害性所不可比拟的。
(六)新闻角色与商业角色混同
在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出现了一些新闻从业者或者新闻媒体在经营新闻媒体的同时,还经营其他类型的盈利性机构的状况。一方面,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担当了新闻报道传播的责任,享有与此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又同时以其他角色进入其他领域的商业竞争。就如同我们曾经深恶痛绝的官倒现象一样,这些新闻媒体或从业者可以利用以上任何手段把其在新闻媒体所拥有的权利或渠道参与其在其它商业领域的经营恬动,如新闻广告,新闻与商业策划,新闻敲诈等手段。这种寻租实际上是凭借自己因为身处新闻媒体所享有的职权无条件租于作为另一个商业领域的另一个自我角色,是一种利用媒体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惯用手法。现在,有的记者的身份角色十分混乱,有的是广告从业者,有的是公司老总,有的是企业策划人员,甚至有的身兼数职,利用记者身份和媒体背景从事经营活动。
(七)贿赂新闻,收购新闻传播权
新闻行贿、新闻索贿在当今传媒界已屡见不鲜。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发生了特大爆炸,38名金矿矿工当场罹难。9月15日,新华社发布了令人震惊的消息:有l1名记者在繁峙矿难采访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人员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的严重经济违纪行为,涉案金额高达7.46万人民币。这种由新闻媒体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所派生来的潜在的对某些不正常现象是否会被公众知晓从而获得负面评价的控制权力,在新闻行贿现象中被利用为极有利益空间的寻租资源。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把由公众知情权所渊源的新闻报道权商品化,把它作为了一种可以用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的稀有商品,事实上堵截了公众正常获得某项信息的渠道,而在利益驱使之下把这条渠道任意交由与新闻事件相关的对方处置,要么被堵塞,要么被歪曲,总之,这种寻租关系从根本上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存在的基础,即,公众应该据此享有最充分最完备的知情权或者信息获知权。
(八)新闻掮客
媒体从业者利用新闻资源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微妙关系,租让新闻资源,维持、疏通社会关系,从中牟利。湖南《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在警察与黑社会之间左右逢源,攀附权势,刺探消息,成为控制娄底部分官员的“地下组织部长”,在过去7年中,他以种种方式敛财160万元。这是“新闻寻租”现象中较为隐蔽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新闻传播,不具备公开性。而不易被人察觉。“新闻掮客”所利用的最初资源就是新闻媒体传播权,因为他掌握了这种权利,从而便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新闻事件的源头,这种对消息源的接近和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新闻掮客们进一步在不同立场的双方获得更大寻租空间提供了可能;而且借助这种特殊的权利,掮客们可以左右逢源,从双方获利。这种新闻寻租虽然不见得一定用新闻报道的形式表现,但是其寻租资源来源于新闻媒体所拥有的新闻报道权,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接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