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斯堪的纳维亚”是指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该半岛有瑞典、挪威两国。由于它们对国有企业管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有企业管理模式”。
(一)瑞典的国有企业管理方式
以瑞典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最大限度的权力下放。
1.所有权的管理方式
瑞典内阁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它将责任赋于工业大臣。在工业部下设立一个国有企业处(第五处);该处只有8个政府工作人员,由该处具体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为:给企业制定包括宏观目标在内的章程、任免董事会成员、确立股息指标、确保董事会制订战略和财务计划的权力。
2.确保企业的自主性
国有企业处不干预董事会决策,不过问企业财务和业务状况,不负责企业管理人员的挑选,不参与企业任何管理事务。审批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投资、融资、人事政策等重大决策权均属于企业董事会。只有当企业出现危机并需要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时候,该处才会较多地参与决策。因此,在瑞典,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具有与私营企业董事会一样的权威性。
(二)瑞典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特点
瑞典国有股份制企业集中在基础工业(能源、原材料、交通)、公共事业(邮电、通汛、自来水)、优势加工工业(森林、造纸)和新兴高技术工业(电子、生物工程)等重要部门。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在贯彻国家政策和实现政府制定的社会目标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2.国有股份处于控股地位
瑞典政府规定国有股份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且国有股份未经国会批准不得出售和转让,以确保国有股份的控股能力。
3.董事长总经理由政府任免
在国会授权之下,由政府各部门委派1—2名代表直接参加董事会;一些重要的公司有时还推选国会议员出任董事,以保证政府通过董事会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政府对董事、董事长有提名、选举和批准权。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须经政府批准。
4.企业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政府董事不享有任何特权,不能代表政府对董事会进行行政性直接监督。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加干预,完全放手,享有与私有企业同样的自主权。在税收、投资等各项政策上均一视同仁,确保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