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Crop In Harvest Season Insurance)

目录

  • 1 什么是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 2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种类[1]
  • 3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2]
  • 4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除外责任[2]
  • 5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2]
  • 6 收获期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和保费[1]
  • 7 收获期农作物的查勘定损[1]
  • 8 收获期农作物损失的赔偿[1]
  • 9 相关条目
  • 10 参考文献

什么是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以成熟后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以农作物在收割、运输、晾晒、轧打、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保险责任保险。收获期农作物的保险属于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l一2个月。不同的农作物、不同的经济条件以及机械化程度的不同,使有的保险期限长一些,有的就短一些。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种类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农业保险中试办最早、目前开展规模较大的险种之一。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经开办过的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主要险种有:收获期小麦、水稻火灾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粮食作物场院火灾保险,农作物场院火灾保险,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秋粮场院火灾保险等。

  火灾是收获期农作物遇到的最常见的风险灾害,也曾经是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险种,我们下面讲述的收获期农作物的保险的技术要点,就以火灾保险为主要内容。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

  1.单一责任。仅承保单一危险责任,如麦场火灾保险,只承保火灾单项危险责任。有的还负责发生火灾后的施救、整理等合理的费用损失。这种保险责任单一,理赔方便,投保人交的保费也少,有的地区1亩麦田只交1角钱的保费,农民支付得起。

  2.综合责任。在承保火灾单项责任的基础上,同时还承保其他几项责任,如阴雨霉烂、洪涝灾害、暴风、雹灾、雷电和加工设备房屋倒塌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值得注意的是,承保责任期限扩展到田间成熟期时,由于大田作物面广分散,雹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广,不便施救,这时自然灾害部分应提高费率。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场院内除保险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被保险人违反公安、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而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正常年景下前三年平均亩产的八成承保,如果当年是灾害之年,则按照测定的平均亩产的八成承保。农作物的价格以当地收购或议定价计算,用公式表示为:亩保额=正常年景下前三年平均亩产量×国家收购牌价×承保成数

收获期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和保费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标的损失率。同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样,保险标的损失率高,保险费率相应也就比较高。另外,保险费率的厘定还跟保险金额的高低有关,保险金额高,保障程度大,保险费率也就比较高。通常来说,承保单一责任的保险费率应低于综合责任的保险费率。在我国,由于收获期火灾保险责任单一,而且发生巨灾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保险费率相对比较低,适合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我国,收获期农作物保费的收取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按照承保亩数收取保费。比如:有些地方保险公司每亩收取2元的保费

收获期农作物的查勘定损

  1.明确保险责任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也应在灾害发生后,到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摸清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保险责任的明确和保险理赔的实施提供依据。

  在查勘中,应先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公司应至少派两人同时出现场,通过观察、询问、测量等方法,对损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做凋查,并做好查勘记录。

  在现场查勘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掌握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由于现今我国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责任主要是火灾责任,比较单一,调查起来相对容易,一般来说,火灾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机电事故。一些农机具在收打保险农作物时由于电线老化或电机短路引发的火灾,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烧麦茬引发的火灾。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广大平原地区夏粮收获普遍采用了联合收割机,农民烧麦茬的现象时有发生,是目前发生农作物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其他原因。对于不同原因,尤其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应慎重研究再下结论,并通知被保险人

  2.损失的核定

  根据责任范围不同,收获期农作物损失核定分为四种情况:

  (1)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定。在了解保险农作物的受灾面积、损失程度、平均亩产量、市场平均价格等情况后,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和赔款金额。

  (2)其他财产损失核定。在承保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基本保险的基础上,有的公司还附加了农机具等保险。保险人在核定损失时,应按照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的核定。一些灾害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与被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的死亡、全残或半残,这部分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如果对这种风险投了保,按照有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这一类保险责任时,应调查清楚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只有受害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或是其家庭成员时,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应给予赔偿。

  (4)关于施救费的核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在这个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如果是必要、合理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施救费的最高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收获期农作物损失的赔偿

  收获期农作物损失赔偿的计算公式为:

  赔款=当期市场平均价格×每亩损失产量×受灾面积

  在应用这个公式时应当注意,保险事故发生时,当保险农作物当期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时,其赔款金额按约定价格计算;当保险农作物当期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其赔款金额按当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举个例子。某村农民全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收获期小麦火灾保险1000亩,投保时,保险人按前三年平均产量400公斤和上年小麦收购价每公斤1.2元计算保险金额,每亩保额为480元。在夏粮收获期间,因收割机电机打火等原因发生火灾多次,共造成近100亩小麦不同程度的损失。其中40亩全部损失,60亩损失程度为50%。

  经保险公司派人现场查勘及对保险责任的审核,认定其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根据条款规定,其赔款计算如下:

  全部损失的40亩小麦赔款=1.2×400×40=19200(元)

  部分损失的60亩小麦赔款=1.2×400×50%×60=14400(元)

  合计赔款=19200+14400=33600(元)。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宋英杰.中国农业保险概述.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9
  2. 2.0 2.1 2.2 陈雪飞,乔海曙.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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