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费(Technology Transfer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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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在谈判技术贸易合同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方派遣谈判人员谈判技术转让合同的差旅费;作报价及准备报价资料的费用;执行合同人员差旅费;转让技术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程等的编制和复制的花费;根据受让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进行设计和实验研究的花费;接受受让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察和技术培训的费用;以及其它的实际花费和机动费用等。这些费用犹如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成本部分;
其二是,转让方的提成收入。技术转让方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前面所说的,双方分享额外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部分。即,从额外利润中的提成。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转让方获取的纯利润。以产品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时可按照下式:F=Q.Pn.Y.R其中:
F:技术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即提成费;
Q:受让方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并默认所生产的产品全部被销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两种。按件提成是计算每年生产产品的台量,单位是台/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单位是吨/年;
Pn:产品的净销售价。所谓净销售价是从总销售价中扣减掉特定的扣除费用。如,包装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实际允许的批发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费用。单位为元/吨或元/件或元/台;
Y:提成的年限;
R:技术转让方从净销售额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称为提成费率,或提成率。根据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和专家们的统计分析,技术转让方能从额外利润中分得的部分大约为全部额外利润10%一30%,这个百分比数额折合成以净销售额为计算基础时大约为0.5%-10%左右。
技术转让中的技术转让费除可视为转让方的利润外,也有补偿转让方向受让方让出部分产品销售市场或潜在市场的损失的成分在内。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表现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初付费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初付费,或者称之为入门费。这是在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这笔初付费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在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但这并非说初付费就是这些实际花费。另外,由于技术转让方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时还把其它的费用,譬如,部分提成费也放在初付费当中要求受让方支付。
(2)提成费
提成费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根据受让方每年生产的产量逐年向受让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转换为一笔总付。
(3)一笔总付
一笔总付是把预计今后逐年的提成费换算为一笔固定的现值,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一次或某个时间段落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批进行支付。
计算提成费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变量。例如,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净销售价。考虑这些变量的影响,确定技术转让费时应逐年计算。那么上述公式应改写为:F=Qy.Pny.R,其中:
Qy为第Y年的产品产量;
Pny为预计的上第Y年的产品净销售价格。
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N年止的第几个提成年份。
换算为现值时上面的公式应转化为:F=Qy.Pny.R/(1+r)
其中:
r为折现率。
M为建设期。在建设期内不生产产品。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内的净销售价格确定为一固定的平均价格。
(4)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
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时除支付初付费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费。这部分提成费称为预提成费。有时预提成费还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费中分批扣除。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是采用一笔总付方式支付还是逐年提成方式支付要看双方的意愿。因为,两种支付方法对技术转让的双方来说都各有利弊。譬如,就一笔总付说,带给技术转让方的好处是:
(1)可以在短期内拿到全部技术转让费,利用这笔收入可以进行有效的再投资;
(2)技术转让方可以不承担受让方在经营、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风险。如果产生风险损失,对技术转让方的收益无任何影响;
(3)不承担因汇率变化等带来的损失。
其不利的方面是:
(1)不能分享受让方因增加产量、产品价格上扬等获得的额外利润;
(2)其大部分收益会作为企业的纯利润被政府征税。
一笔总付带给技术受让方的最大好处是,当由于种种原因增加了利润时不会增加向技术转让方的支付。所有的利润为自己所独占。但是其不利方面也是非常明显的。即,
(1)在未取得任何技术转让的效益的情况下,先行一次筹集大笔资金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大笔资金的占用不利于资金周转;特别是在资金较紧的情况下其不利的影响就更加突出;
(2)所有经营、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技术转让方不会积极地寻求措施协助受让方解决这些问题;
(3)由于受让方对技术的改进、提高经济效益的提高与转让方的经济利益无关,因此转让方不会采取积极协助和支持的态度。
不过就技术转让方来说,他们总是希望尽早拿到他们的所得,愿意采用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
技术转让费的确定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些评定技术转让费的做法:
过去我们引进技术大多是伴随成套设备的进口一起进行的,外商所报的总价中都有技术转让费一栏。这就给人一种误会,认为技术转让费是以设备价格为基础,按比例收取的。因此,可以按照技术转让费占合同总价的比例评定其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考虑不尽合理。这是因为技术产品尽管是通过设备的运转生产出来的。但技术的复杂程度、利用技术产生的经济效果与采用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等没有直接关系。而设备的多寡、生产线的长短、及其复杂程度对设备的价格,或者说是对合同的总价的影响是很大的。
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是单纯的技术转让合同,我们又如何来评定其费用呢?可见这不是一个评定技术转让费的正确方法。另外,有人认为技术转让费应是对开发技术时投入费用的补偿。在我们的技术贸易谈判中,也有的外商为说明他们向技术受让方索取的技术转让费用的合理性,往往强调其技术开发过程的艰巨性和投入资金的庞大。言外之意,他们的这些投入需要技术受让方予以补偿。尽管在当前存在着专利的保护,后来开发出的完全相同的技术将不为世人所接受。然而,由于开发技术时各技术开发者所具备的基础条件不同,研制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其投入总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片面地以一项技术开发的投入来确定技术转让费的大小,就缺乏为社会所共认的基础。从受让方引进一项技术的效益来说,开支过大,不能获得他们原来设想取得的经济效益,或是引进技术的花费比他们自己独立开发的投入还要大,技术的转让就不可能实现。
事实上,除了受让者专门要求开发的技术以外,大部分技术的开发是技术拥有者在自身产品生产中实现的,其研制、开发技术的费用已在生产费用中预提或在其产品销售时分摊和回收。因此,技术转让方把一项技术推向市场所获得的已是纯额外收益。
在对外转让一项技术时,不知如何开价。一项技术往往以很低的价格,或者不收取任何费用就出让了。一项新开发的技术只有在生产中实施它才能体现其价值。技术的时效性很强,转让和实施又都有着十分复杂的过程。可是在曾有无视技术作为一种商品所具有的独特特性,把技术拿到拍卖市场以拍卖方式实现技术的转让,以拍卖方式定价。但这种做法是否得当,很值得研究。
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因素很多,它不能采用一般商品的方法定价,也不能用某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获得一个确切的数值。一般公认的确定一项技术转让费的原则是,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该项技术后所取得的额外利润。由于受让方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承担了经营、市场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风险,利润的分配比例上受让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又由于核算额外利润有许多困难。因此,在技术贸易中实际是以生产该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技术转让费的基础。
(1)企业是否与技术出让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及其附件和手续是否完备、合理,重点审查技术转让费的标准是否合理。
(2)当期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时间、方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的规定标准相一致,接受转让的技术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3)按合同规定当年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是否已全部支付,未按期支付的,在年终会计结算前,是否将差额部分预提转出,计入当年损益。
(4)有无将专有技术及专利摊销数列入技术转让费中。
企业因技术转让而收取的款项,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与转让技术有关的成本、费用,作“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转让净收益在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净收益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调减当期所得。
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诸因素一般来说有如下几方面:
(1)独占和非独占转让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所谓独占的技术转让,即在合同条款中有限制转让方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将同样的技术再向第三者转让的条款。这将加强受让方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而转让方将失去在该地区销售技术的市场。因此,独占转让的转让费用要高一些。费用提高多少依转让方对其损失的估价而定。该地区的市场很大,转让方失去的贸易机会多,技术转让费就会提高得更高些。有时独占的转让费要非独占的高出60一100%左右;
(2)使用权限不同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所谓使用权限不同,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限制受让方在允许的范围以外再扩大生产能力或重新建厂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只允许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一次使用转让的技术,称为转让的是一次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随意扩大生产能力和建厂,称为一次买死或一次买断。一次买死支付的转让费要比购买一次使用权支付的转让费高得多。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发现竟有高出五、六倍的情况;
第一次转让是转让一次使用权时,进行第二次技术转让时其转让费一般要比第一次转让时的费用低。是给受让方的数量优惠。事实上,完全相同的第二次技术转让的情况是很少有的。这是由于技术总是在不断地改进着,新的技术代替了原有技术的结果;
(3)产品销售范围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有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对技术受让方销售产品的地域限制。例如,在我们引进技术的合同中有仅限于国内销售;仅限于在东南亚地区销售;有的报价甚至限制我们在长江以北销售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是为了保护技术转让方的产品销售市场。受让方要求减少限制,就是要求转让方让出销售市场。技术转让方为弥补他们的这部分损失,就要提高技术转让费;
(4)支付方式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如前面所说,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各种支付方式(一笔总付或逐年提成)的技术转让费相互间是可以换算的。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同支付方式不应对技术转让费的大小构成影响。实际上,技术转让方对采用什么支付方式有他们的倾向性,为了吸引受让方按照他们期望的方式支付,他们往往对费用做调整。一般来说,转让方都希望采用一笔总付方式支付,所以在换算后可以发现,一笔总付的技术转让费经常要低些;
(5)采用不同的支付货币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了买谁家的产品也就确定了采用哪个卖方国家的货币支付。技术转让也是如此。有时应买方的要求才不得不采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货币支付。采用的第三国货币往往是当时的软货币。由于技术转让的过程较长,合同的期限也较长,支付的时间拖得也很长。即使采用一笔总付方式支付,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也往往会在一年或一年以上。在这样长的时间当中,除了汇率的风险外,还有银行费用、利息差价等可能造成的损失。转让方会把这些可能的损失都计入转让费当中。因此,采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或是第三国货币时其转让费会增高,采用提成支付方式时转让费会增得更厉害。增加多少视转让方对货币软硬变化的预测来定。货币的软硬是随时间变化的,一时的软货币可能转化为硬货币,硬货币也可能转化为软货币。如前面所说,技术转让合同支付都拖得较长,在较长的时间里汇率会作何种变化很难预测,所以作为受让方,在技术转让中不应轻易地确定采用第三国货币支付。
(6)生产量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在采用逐年提成支付方式的转让合同中可以见到对每年最低提成费和产销量递增提成率递减的条款。
(一)每年最低提成费。即,不管受让方年生产经营的状况如何,甚至没有销量受让方也得向转让方支付一笔最低的费用,以保证转让方的收益;
(二)产销量递增提成率递减。在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的产量范围内,产销量递增提成率递减。这是转让方为了鼓励受让方尽可能地提高产品的产销量,以便从中取得更多的提成而采取的措施。
(7)索赔和罚款条款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为了保护受让方的利益,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都订有针对技术转让方的保证要求。这些保证要求包括:提供技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及时派遣技术人员提供认真、负责的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安排好技术培训并认真传授经验和技术的要求;按照合同的进度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具有特殊要求的原料、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要求等。如果转让方违背了他们所作的保证,受让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制裁,提出索赔和罚款。甚至撤消合同,追回已付的转让费等。其索赔和罚款条款订得越严,转让方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技术转让方往往会把引起索赔和罚款的费用作为风险费和不可预测费先行加入到转让费当中,从而提高了技术转让费。提高的幅度视具体的条款而定;
(8)竞争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在专利保护的今天,完全相同的技术是不存在的。但是同一生产目的的多种技术同时存在是可能的。这样就形成了技术市场的竞争。竞争的激烈程度对技术转让费有着明显的影响;
(9)技术的老化程度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一项技术已经老化或接近被淘汰时,其技术转让费就低。如果是刚刚开发的技术,特别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十分抢手的情况下,技术转让费就会很高。有时限于受让方各方面的条件和最新技术转让的可能性,受让方不总是谋求最先进的技术的;
(10)技术转让的地域不同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
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发现,向不同的国家或地域转让技术,技术转让费也有差异。一般来说向技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转让技术总比向技术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技术收取的费用要低。这似乎和多种因素有关。例如:受让方接受技术的能力,所需技术服务的数量不同;技术转让方担心的在该国家或地区转让技术时取得对专利技术的保护承诺的程度不同;技术转让方对从受让方取得回报的估计不同,承担的风险不同等有关。影响技术转让费大小的因索还有一些,但影响的程度不是十分明显,就不一一叙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