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信贷(Technical Cooperation Credit)
目录
|
技术合作信贷是指世界银行进行贷款而设立的—种信贷资金。
技术合作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开发协会。
技术合作信贷主要用于聘请国外咨询专家、出国考咨以及购货少量的用于项目前期淮备的技术设备。此项信贷,由我国财政部负责对外借款还款,然后将借入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发放给已列入国家计划的世界银行贷款备选项目。用款单位按照贷款项日成立之后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还款条件,偿还听使用的资金。
技术合作信贷的目的,是使用国际开发协会(简称协会)提供的资金,资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某些费用,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使用技术合作信贷的条件是,已列入国家计划的贷款项目,没有得到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资助。使用部门已准备了国内配套资金,信贷资金只提供该项目所需的外汇部分。
申请使用技术合作信贷的程序是,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同)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填写《技术合作信贷申请表》及必要说明,再商协会同意,然后与财政部签订项目信贷协议书。
使用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制度,记载货款项目的进展和工作情况,并设有符合会计核算原则的会计记录,以备财政部监督检查。
技术合作信贷使用的原则是,谁使用谁偿还。使用部门应在贷款项目宽限期满后的第一年,在项目收益中偿还所使用的全部本金。凡决定撤销的经济发展贷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已使用的本项信贷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一)聘请国外咨询专家
聘请国外专家(或专家组)应按照世界银行198l华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委托世界银行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人员指南》进行。必要时商请世界银行对咨询工作提供帮助。
参与技术咨询工作的中国专家,也应列入聘请专家合同,其待遇由本项信贷资金支付。
主管部门应将聘请咨询专家的合同草案各两份送财政邦和协会,经审定签字后据以支付款项。
合同执行终了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咨询服务取得的成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等)及费用清单报送财政部,结算费用支出。
(二)出国考察
考察的人员必须少而精,应由专业人员组成。不得进行重复的、不必要的考察。主管部门应做好考察前的必要的安排和考察事项的落实。
出国考察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现行规定办理。
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将考察总结(内容包括:考察的成果、取得的经验及有关问题)及费用清单报送财政部。考察结余的费用应交回财政部,以减少本项信贷资金的支用数。
(三)购买技术设备
本项信贷可用于为项目前期准备购置少量的必要的技术设备。
购置技术设备要严格控制,并为本项目服务。每一项目采购的设备总值一般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采购设备应通过至少三家合格的供应商(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报价进行评比,再选定供应者。采购的价值超过十万美元的,要经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