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目录
|
承运货物收据是指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收据,也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收据背面印有“承运简章”,表明了它适用于铁路、轮船、公路、航空等单种和多种联合运输。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不论是以港澳为目的地还是为中转站的,发货人都委托中国外贸运输公司或外地分公司承运货物装车后,由上述部门签发“承运货物收据”,发货人据此连同其他相关单据结汇.而收货人凭以提货
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不同,我国对港澳地区铁路运输使用的运输单据是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由于对港澳出口的运输是一种特定的运输方式,内地铁路部门承运供港货物后,只负责发站至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这段国内运输,货抵深圳后,由深圳外运代表发货人向铁路办理租车,然后过轨去香港,由外运在香港的代理中旅社货运公司继续办理港段运输。因此,对港澳的出口运输实质上是两票运输,国内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根据这种情况,各地外运公司以货运代理的身份向各进出口公司(或工贸公司)签发经深圳中转香港货物的承运货物收据,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凭证。承运货物收据相当于海运提单或国际联运运单副本,它既代表货物所有权,又是香港收货人的提货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一般出具一份正本,主要内容有: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车号、运单号、装车日期、起运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毛重、标记、运费支付声明、签发日期、承运人印章等。如果信用证要求出具正本两份,应照办。
承运货物收据的签发日一定要与铁路运单上的发车日一致,且一定要在实际发运以后或同日签发。车号和运单号要与铁路运单上的记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