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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又称纯利税,是营业税、职业税、和房屋税的补充税项,是澳门的主体税种。此税项设立的目的,是要使税务更为公平和均等,符合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所得补充税的征收对象是所有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本地区从事工商业或工作所取得的总收益。
课税对象:个人、公司及不论其住所、总部设在何处,而在本地区经营工商业所取得的总收益,以及房屋交易成交时的收益。个人的总收益系指收益总和减除有关负捐后的所得额。它包括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和工作的收益。公司的总收益系指按《所得补充税章程》规定计算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
纳税人和税率:受课征所得补充税的个人或团体分为A组和B组。A组包括:1、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2、倒可性质的公司,其本身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并无混同、且资本不少于100万澳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3年平均达50万澳元以上者;B组系指没有适当会计报表,同意按有关机构估定之所得利润交纳税款者。在任何情况下,A组纳税人不能转为B组纳税入,但如自愿选择按AB纳税人方式应税的个人和团体,在按A组纳税人方式交税3年后,可向澳督申报转向B组纳税人。另外,对于个人来说,课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为了税务之目的,家长的收益包括夫妇共同收益、未经法院宣布分居分产的配偶的专有收益及未成年子女或同等者收益。
扣除规定:凡居住于本地区的个人,可扣除:l、其每年可课税收益中,可获得12000澳元的免税额;2、替他人工作而获得合并的工作收益中,可获得20%的扣除;3、扣除纳税人已缴的营业税和职业税额;4、扣除对家属的供养赘,包括子女、受监护人,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其中对配偶的供养费最高可达到6000澳元。
豁免规定:l、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和公兴行政团体给予之薪金及其它酬1劳;2、不构成职业税课税对象的收益;3、拥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的收益;4、与澳门政府签订的合约内写明豁免所得补充税所获得的收益;5、有关社团、协会、合作社及其他道德团体,除了法律规定的可豁免额之外,还可在其第一次获得的收矗矗中得到2万元豁免;6、个人总收益全年不超过l.2万元者,社团总收益全年不超过l干元者;7、在免纳房屋税期间内进行房屋交易时所得的收益。
罚则:l、所得补充税税额应在每年9月至11月内分两次缴清.但税额在500元者应在9月份一次付清。在补交或欠征的情况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纳税人在接到有关通知后1 5天内缴清税款。在欠交部分或全部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在10天内清缴有关税款以及相当于该税款30%的滞纳金。2、纳税人欠交或漏交申报表,将被课以100至10000元罚款,故意欠交或漏交者,课以1000到20000元的罚款。但在该章程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对违例的罚款,只能维持在50元到500元之间。对于累犯,加倍罚款,而自动清缴者,罚款减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