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地产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Hang Lung Properties Limited)

恒隆地产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hanglung.com

目录

  • 1 恒隆地产简介
  • 2 恒隆地的企业管治

恒隆地产简介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1)是恒隆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的地产业务机构。

  恒隆地产是一家重视质量的顶级地产发展商,在香港和内地备受尊崇。

  恒隆地产是一家真正多元化的物业发展公司,这反映于旗下物业组合之不同范畴,包括商场商铺写字楼、住宅、服务式寓所、工业╱写字楼、以及停车场物业等。我们的基本重点是在营运的城市购入最佳的土地,并雇用顶级建筑师行作出最高质量的设计和打造出最高质量的物业

  恒隆地产在香港和内地之政策,乃不断地检讨及在有需要时优化租户组合,并且定期翻新现有项目,藉此争取最大的投资回报。我们亦重视各项增值服务和促销策略,从而加强旗下物业的吸引力和市场优势。

  恒隆地产的长远目光是扩展内地业务,并同时在香港本土继续投资,目标是成为两地市场内最优质的地产发展商。

恒隆地的企业管治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如下:

  与本公司核数师之关系

  1.主要负责向董事局建议有关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聘及撤换事宜,并审批外聘核数师之酬金及聘用条款,以及解答有关外聘核数师辞职或撤职之任何问题;

  2.依据适用之标准,审阅及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性和客观性及其核数程序之成效,并于审核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核性质和范围及汇报责任;

  3.制定及执行有关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之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该核数师行受同一机构控制、拥有或管理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并向董事局汇报其界定须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之任何事宜,以及向董事局建议应采取之行动;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4.监察财务报表、年报和账目及中期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财务报告所载之主要判断,重点包括:

  (1) 会计政策及准则之任何改变;

  (2) 重要判断之范畴;

  (3) 因核数而须作出之重大调整;

  (4) 有关持续营运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有否遵照会计准则;及

  (6) 有否遵照上市规则及其它与财务报告有关之法律规定;

  5. 就上文4项而言:

  ①委员会成员须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之核数师开会一次;及

  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汇报机制及内部监控程序

  6.检讨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7.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之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8.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9.确保内部审计师与外聘核数师合作无间,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拥有足够资源及在本公司内部享有适当地位,并审阅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之有效性;

  10.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准则;

  11.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包括其就会计记录财务报表或监控制度,对管理层所提出之任何重大查询及管理层之回应;

  12.确保董事局对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内所提出之问题适时作出回应;

  13.向董事局汇报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企业管治守则内关于审核委员会的守则条文所规定之事宜;

  14.研究董事局所界定的其它事宜;

  其它职责

  15.审阅供员工在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事宜举报不当行为之安排;

  16.担当主要代表,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关系;及

  17.向董事局汇报审核委员会之决定或建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如下:

  1.定期审阅董事局之架构、规模及成员(包括董事之技能、知识和经验),并就任何需要之变动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物色具有适当资格可出任董事之人选,并提名及作出推荐或向董事局就有关提名提出建议;

  3.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4.就委任董事或重新委任董事之相关事宜以及董事(尤其董事长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5.就本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酬金政策及架构,应设有正规及具透明度之程序,制定有关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6.获授权厘定所有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特定酬金安排,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因丧失职位或终止委任而获支付之任何赔偿),并就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委员会须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可供比较之公司所支付之薪金、董事所投入之时间及承担之职责、集团其它职位之雇用条件、以及与表现挂钩之酬金安排是否可取;

  7.参考董事局不时决定之企业目标,对与表现挂钩之酬金安排进行审阅及审批;

  8.审阅及审批因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丧失职位或终止委任而须向其支付之赔偿,确保该项赔偿乃按照有关合约条款;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公平及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9.审阅及审批因董事行为失当而把其撤职或罢免而须向其支付之赔偿安排,确保该项安排乃按照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及适当;

  10.确保有关酬金(包括退休金)之资料披露完全符合公司条例和上市规则之规定;

  11.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薪酬

  12.向董事局汇报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之决定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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