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目录

  • 1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法律特征
  • 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 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理解: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情节,舞弊则是徇私的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职责,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免征、停征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税务机关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征政法规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减征、免征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其他公民构不成此罪,即使是非税务机关的党政领导“指示”造成不征、少征税款,该党政领导 也构不成此罪。此罪比原来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大大缩小,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队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构不成此罪,应该按照刑法397条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故意是出于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亲情关系、人情关系等私情关系的动机。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或者税款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主要表现是:

  1.擅自减免税减免税是税法的要素之一,是国家产业政策资源配置税法中的体现,依法减免税必须有税法的明确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层层审批。没有 减免税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超越权限减免税、不按照程序审批减免税都是违法的,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都可以构成本罪。

  2.套用低税率的税目。在税法设置上,不同的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如饮食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20%,建筑安装的税率3%,装饰装潢的税率是5%,税务人员为了照顾纳税人,故意套用低税率的税目,造成少征税款。

  3.漏征税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种较多,有的税务人员故意在征收税款时遗漏应征税种,如房屋租金收入不但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租人是公民的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签订租赁合同应缴印花税等。

  4.其他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行为。税务征收人员没有按照核定的税额征收税款;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对应补税款的项目挣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故意不作补税的处理决定;税务窗口人员开具发票没有足额征收税款等。

  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 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它体现着政府与纳税人的经济分配关系。政府为了保证正常的运转,必须有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的税款作经济基础,所以 国家应该具有一套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这些税收管理制度是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侵犯的客体正是这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注意事项

  1、区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而言,偷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悦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当出现偷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从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偷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3、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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