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imputation credit system)

目录

  • 1 什么是归集抵免制[1]
  • 2 归集抵免制的特点[2]
  • 3 归集抵免制的内容[3]
  • 4 归集抵免制的优点[3]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又称估算抵免制,是指在对公司所得和股息的征税方面,所有的应纳税公司利润,不论是否用于分配,都要按法定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从股东收到的股息应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抵扣;如果公司已纳的那部分所得税超过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对那部分股息应纳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则要退给股东。

归集抵免制的特点

  其特点在于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法来消除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退税在确知股东分到股息后一定要缴纳所得税的条件下才折算退税。它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身份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愿就归集抵免制扩大到非居民直接投资者。因为,从财政收入角度上看,采用归集抵免制,意味着缔结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一方的个人股东,通过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应享有居民公司的归集抵免待遇,这势必会导致股息付出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引起相关国家之间的税务争端。我国也不宜广泛采用归集抵免制以消除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

归集抵免制的内容

  对企业税归集抵免的幅度,各国的规定有高有低,都不相同。抵免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率越低,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就越多。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抵免的,有原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可以部分抵免的,有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西班牙、英国等。欧共体委员会曾于1990年发布过~项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掌握的抵免幅度为净股息额(即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的45%~55%。

  归集抵免制是两税整体化中的一种最重要的方法,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而且推广面还在不断地扩大。目前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等。自1983年以来,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和挪威等国,也引进了这种税制。中国台湾省也于1998年起实施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的优点

  归集抵免制之所以被各国广泛使用,主要是由于这种税制有这样一些突出优点:

  (1)企业税首先全额课征,有利于税收管理

  (2)可以堵塞外国投资者汇出股息征不到企业税的漏洞;

  (3)企业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4)归集抵免的幅度比较灵活,而且不受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税收待遇平等,有利于发展股票市场,促进资本流通。

  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股东环节按30%和50%两个级距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1.
  2. 陈业宏,张庆麟,刘笋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08.
  3. 3.0 3.1 贺志东著.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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