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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像作品等。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广播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广播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权是指非经该组织授权,有权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转播、传播其广播节目或录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前者属著作财产权,后者属著作邻接权,后者受前者的制约。当广播组织播放自己的作品,则同时享有广播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某广播电台文艺部于200,4年8月播出了一部广播剧《春雨》,该剧是根据某知名作家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该剧播出后,广播电台按规定给作家寄去了稿酬,不久,广播电台收到作者的来信,在信中作者表示:自己早巳公开声明“对于自己早期创作的作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指责广播电台擅自使用他的早期作品,改编成广播剧播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电台停止再播放该剧。电台则认为,作品早巳公开发表过,电台改编后使用是可以不经本人同意的,并且其已经向作者支付了稿酬,因此不存在侵权。
我国修订后《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相对于原《著作权法》,此次修订,去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某广播电台并没有侵犯某知名作家的广播权,某知名作家在信中申明的理由由于法律的修订已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