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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主体是指实施广告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宣传时,应该将产品的质量、特征、性能等相关内容明确地告诉消费者,并如实地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全面而真实合法的证明资料。所以,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起决定作用,在广告的责任归属里,他负有绝对责任。
广告经营者的作用不仅仅是代广告主设计广告稿和订购广告版面与播放时间,他们既要熟悉广告业务,又要清楚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他们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有关市场情况并掌握广告主的具体情况和产品特点后,策划如何准确地把产品、服务的宣传信息传达给公众。另一方面,又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广告主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的审查,在一定的尺度内进行艺术加工。就广告的责任归属来说,广告经营者也是主要责任主体之一。
广告发布者利用其拥有的媒介手段,掌握着广告的发布权。广告一经发布就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广告发布者有权对发布的广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只有在肯定广告作品无问题的条件下方可发布广告。如果只要付费,就来稿照登,作品涉及违法,广告发布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团体是指除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以外的由若干成员为共同目的而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戏曲协会等等。目前许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经常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于是有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便投其所好,骗取推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广告法》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审查机关依法负有审查特殊商品广告内容的责任,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审查的工作时应当本着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秉公执法、严格把关,这也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如果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在对违法广告内容的查处中做到“防患于未然”,无疑会给社会和百姓生活制造麻烦,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一方面,广告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广告法》可以行使职权,同时也必须行使职权,任何听任或者放纵违法广告的行为都意味着失职;另一方面,不允许其享有任何广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