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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或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有过错的行为。
(1)广告违法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广告违法行为。
(2)广告违法行为是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广告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
广告主体资格违法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参与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广告主主体资格违法通常表现为广告主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不完备,如食品生产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等;广告主从事的广告活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广告经营者主体资格违法表现在未依法取得企业法人登记或广告经营登记;经营过程中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广告发布者主体资格违法可能表现在:未进行广告兼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者内部非广告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广告发布者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如报社擅自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经营行为违法主要表现在:广告参与者在广告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营、发布欺骗性广告;经营、发布违禁广告,即经营、发布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所做的广告;经营、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等。
发布行为违法主要是指广告内容或表现形式违法。发布行为违法通常表现在:广告内容虚假夸大,广告内容侵权;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如有的广告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宣扬产品;广告表现形式违法等。
(1)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广告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主要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广告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3)广告违法行为在客体上必须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规范三方面秩序:广告管理秩序,广告宣传秩序、广告经营秩序,广告经营主体如侵害了上述客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广告违法行为必须有违反广告法律、行为法规的一种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只具备一个或几个条件的,不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条件是构成广告违法行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告当事人违反广告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时,要接受广告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有: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对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广告管理法规,广告当事人在广告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以及在广告中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广告法规对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以及广告禁止的情形,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以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