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贷款(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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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贷款是为发放给工商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放出的款项一般以这类贷款居多,其偿还期有长有短,视企业的需要而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和申请贷款。
1).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要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营业许可证。
2). 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保证贷款的按期归还;同时,符合该条件的借款人,会计核算资料要比较齐全,便于银行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其贷款的使用。
3). 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贷款人自有资本的多少,是衡量其自我发展能力大小、承受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同时,只有把银行贷款与借款人自有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借款人和银行两方面合理使用贷款的积极性,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4). 已经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5).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1、按贷款责任划分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作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贷款期限划分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3.按贷款的保障性划分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
4.按贷款对象划分
一、国营工商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国营工交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二、集体工商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集体工交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三、私营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四、三资企业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三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五、个体贷款:系指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六、消费贷款:系指对消费者发放的用以满足其消费需要的贷款。我国目前已开办了耐用品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教育贷款等。
5.按贷款风险划分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6.按其它标志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