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抗辩(Ordinary or Personal Defenses / Perso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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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且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于善意的、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所以又称为相对抗辩;因其主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又称为主观抗辩;因其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所以称为对人抗辩。
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
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
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依抗辩发生原因不同,对人抗辩可以分为原因关系抗辩、特约的抗辩、票据行为抗辩、无权的抗辩四种。
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尽管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而言;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例如为财博债务的时候,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
(2)对价未受领或者已进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辩。
特约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特约而发生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约通常为原因关系以外的一定的事实。例如,约定不负担票据债务或者分担票据债务,约定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发出票据,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进行一定的补充等等。在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义务人得依相应的特约而提出抗辩。
票据行为抗辩是指因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而发生的抗辩。当然,这种票据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抗辩理由,仅存在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人和与其相对的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例如,在行为人意思欠缺时,可以主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而在行为人票据行为瑕疵时,则可主张票据行为无效或者得撤销的抗辩。此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滥用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情形时,也可以主张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
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主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例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当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此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主张无权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