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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业风险是指对审计职业界生存和发展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的总和。审计职业风险影响的是审计整个职业的发展,因此相对于审计项目风险来说,承受者众、影响面广。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和不正当竞争风险。例如,跨地区执业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被审计单位舞弊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个别审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处罚等。
客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客户经营失败而导致审计人员被迫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当客户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时,失意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挽回损失,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者进行索赔,因此注册会计师常常成为诉讼的主要目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审计职业界虽然改进了审计技术和方法,也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的审计准则以应付外部诉讼风险,但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仍急剧增加。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由于客户经营失败受起诉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随着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认识加深,对审计人员期望提高,这种风险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接受委托时,仔细判断分析委托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应该理性地拒绝财务状况不良客户的委托。
对于审计组织来说,审计职业风险属于不可控制的风险,只能采取规避的方法来减少。
构成我国独立审计职业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开始发生变化,除国有企业以外,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纷纷登上社会舞台,使得受托经济责任普遍存在。这是我国独立审计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政企不分,责权利不分,所有者“虚位”现象十分严重,没有独立的经济主体,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也就没有独立审计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对国有经济实体的审计,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家审计的审计范畴。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陆续完成,进一步明晰产权,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也纳入了独立审计的范畴。但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比如,在全国的股份制改造中,有一些地方企业达不到上市标准,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业务的事务所通常采取“逆推法”为企业进行审计,即根据证券法颁布的上市公司标准,对拟上市企业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调整,“包装上市”。
私营企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30年的成长和发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以私营企业为代表的私有经济的发展无疑给独立审计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审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一般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可能会虚列资产、夸大利润,以便吸引投资或造成某种市场效应;如果企业处在衰退阶段,行业竞争激烈,企业可能会有意减少利润以逃避税收。
外资企业是我国最早接受独立审计的,可以说我国的独立审计是从对外资企业审计开始恢复的。这类企业一般受国家监控较严,其设立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其经营一般比较规范。但是审计人员应对一些假外资企业保持应有的警觉,这里可能有重大的舞弊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即是一例。
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相继出台了《公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标志着我国独立审计从一开始就进入职业化的法定审计阶段。一方面,确立了独立审计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明确了独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仍有许多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注册会计师》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情形,而在实务中却屡禁不止。这既反映了部分注册会计师法律观念淡薄,同时也反映了独立审计执业环境不理想。因为严格执业往往意味着事务所的业务收人没有保障。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对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其会计责任的行为不予追究,只强调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计责任,显然有失公正。此外,政府对独立审计活动的干预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有一些审计项目,特别是所谓形象工程,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早已拟定,审计人员只是履行签字盖章的手续,根本无法执行有效的监督,这显然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另外,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不同,加之内容各有侧重,造成互相衔接不好甚至抵触,难以规范复杂的审计行为。
审计是因受托责任而产生的,并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受托责任内涵不断扩大,被审计单位除了有责任向资产所有者报告资产使用、保值、增值情况外,还负有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因此,审计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审计服务的拓宽给审计职业界带来了新的风险和压力,这是因为,审计职业界为了适应社会需求拓宽业务范围,从事本不熟悉的审计业务,会引起包括审计执业水平、审计效果评价、审计期望差距等在内的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现代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应该不断进行后续教育,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这对只精通传统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个不容置疑的挑战。
许多人认为审计工作只要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审计任务就算圆满完成。这是一个极端错、误的观点。尽管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最终向委托人收取审计费用,但是审计工作却不能以达到委托人的要求为目的。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审计准则,会计报表审计目标是鉴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三性”。审计工作结果要对全社会负责,这是注册会计师与律师两个行业截然不同之处,也是审计风险远大于后者风险的原因。伴随证券市场Et益活跃,政府、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对已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给予极大关注,依赖审计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审计人员所承担的审计责任越来越大,审计期望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公众不仅要求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且还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查出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舞弊和错误。但是审计界一直坚持认为,按照审计准则去执行审计业务就表示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审计人员按照标准审计程序只能查出重大错报,而不是发现所有错报,如果因为管理当局舞弊导致错报没有被查出,其主要责任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人员只对其没有遵守审计准则而导致的后果负责。很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都源于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工作的错误认识。
现代审计广泛采用抽样技术,即根据总体中部分样本的特征来推断总体的特征,因此,审计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另外,受审计成本效益的制约,审计人员往往会舍弃一些对审计意见形成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种取舍审计程序的判断会导致一些影响审计意见正确性的程序被放弃,从而使审计意见失实。审计人员对所运用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选择需要以接受一定审计风险为前提。为了控制审计风险,近些年来有些国家审计职业界广泛利用风险基础审计方法,用风险概念规划和指导审计工作,同时采用数理统计知识规划抽样规模和选择抽样方法,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要求,有效地控制了审计风险,使审计风险处于一个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水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