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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基于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保险可分为损失补偿性保险与定额给付性保险。
所谓定额给付性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起各自的保险责任;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大多学者认为:人身保险的各种给付,大多数为定额给付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有人以此推论:法律上我国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定额给付性质。实务上由于我国的人身保险的开展还不是很广泛、深入,还未见此类保险纠纷产生的相关报道。至少要保人单纯基于对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关系而投保的死亡保险给付,如信用寿险;或者实支实付型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性质应为损失补偿,而不是定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