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证(limited duration guarantee)
目录
|
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其责
国际融资担保的一种形式,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在某一特定期间内有效,分为两种情况:
①保证责任明朗化的期间。当保证人提供持续保证时,其保证责任在保证生效起开始,至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为止内有效”。“特定事件”通常包括保证人破产、被清盘、死亡等。保证人应对上述期间内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借款人的一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责任终止的期间。即贷款人必须在保证债务到期后若干天内(具体时间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向保证人提出补偿的请求,否则过期后保证责任即行失效。规定终止期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贷款人迟迟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使保证人在取得代位权后却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恶化而无从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