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本金账户(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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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而设立的账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后,应将已投入尚未用完的资本金转入外汇资本金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只限于投资款。投入的资本金已经用完的企业不再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532号令);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10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二)审批程序:
客户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真审核,依法处理。(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时限:5个工作日内)→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股室负责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以书面形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报材料:
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注明开户银行、币别、联系人、联系电话);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4、企业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验资报告(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6、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7、如发生账户迁移,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备注:资本金账户关闭仅提供第1-3项。
(四)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