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domestic agent bank)

目录

  • 1 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1]
  • 2 境内代理银行的功能[1]
  • 3 境内代理银行的业务范围[2]
  • 4 相关条目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中国境内试点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同时担任境内代理银行,非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担任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代理银行的功能

  境内代理行的主要功能如下。

  1.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需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而且必须表明该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必须明确双方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审查的职责范围和遇到检查时的信息共享方针,必须明确当日起息的截止时间,必须明确账户交易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等。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2.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人民币购售等服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可以为开立人民币同业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购售、账户融资等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包括流量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信息)和存量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3.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也可以提供人民币融资,但是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包括流量信息(人民币账户融资(拆借)信息)和存量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境内代理银行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境内代理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汇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境内代理银行的业务范围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但境内代理银行需遵守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包括:

  (1)应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3)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4)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5)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学惠,王可畏主编;夏捷,姜晓霞副主编.国际结算.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09.
  2. 姚新超编著.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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