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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建设单位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1.资金来源
按照资金的来源可划分为:
①国内财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即通过财政分配渠道集中于国家预算的国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指经批准由国家向国外统借统还的外债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由国家统借后转贷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这一部分借款将来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负责归还本金和利息。
2.资金投向
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按照资金的投向可划分为:
①生产性支出。包括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农林水利气象建设、地区资料勘探建设、运输邮电建设、商业和物资供应建设等支出。
②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住宅、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公用、生活服务事业,以及机关、团体等房屋建设的支出。
3.财政级次
按照财政级次可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①基本建设拨款支出,指国家预算无偿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支出,指国家预算内支出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用贷款形式安排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③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指用中央财政收入专项安排地方受益的基本建设支出;
④改烧油为烧煤的专项收入,即压缩国内烧油后,由出口所得净收入安排的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这一部分支出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
⑤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银行贷款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补贴的利息;
⑥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基金,指中央财政拨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用于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建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国内设备的周转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发放、管理和收回;
⑦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
建设支出包括:
①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规定留给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4.国家预算科目
按照国家预算科目可划分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中,除按行业分款外,还有:
①专项基建投资贷款贴息支出;
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基金;
③中央统借统还基建支出;
④地方统借统还基建支出。
在按行业分款的基建支出中,分为基建“拨改贷”项和基建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