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商行为(Fundamental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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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商品买卖是典型的基本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为主。
《法国商法典》通过简单列举方式明确基本商行为的范围。其商行为包括:
(1)客观商行为,又称纯粹商行为,即因商法规定而客观上具有商事性质的行为。它又分为两类:一类仅因其交易形式而具有客观商行为属性,如汇票行为、证券交易行为、保险行为、海事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二是商法典第632条规定的因其行为性质而具有客观商行为属性的行为,如动产买卖。这类行为还包括矿业法和破产法等规定的采矿营业、居间行纪、对外贸易、金融活动等。
(2)必须具备主体与行为双重要求的行为。它们是商法典第632条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由商主体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商行为,主要包括营业性的加工、制造、运输、娱乐、拍卖、代理、动产出租以及为营利而从事的不动产交易(合伙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除外)。
(3)主观商行为,即由商主体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它们是商法典第631条第9款、第632条第9款、第638条第1款规定的商人之间的辅助营业行为、债务清偿行为、商人向消费者出售食品行为等。按照法国的判例解释,凡商人之间从事的行为,不问其是否具有营业性质,首先应当推定其为商行为。另须注意,法国法明确将农林性营业、出售发明、著作创作、工艺品创作、智力服务、社会保险等排除出商行为范围。
1、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的行业不断出现,如信息产业、知识经济产业,这样原有对基本商行为的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就显得不能满足现实实际需要。如水的供给、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出借,信息情报的提供,这些活动如进行规模经营,都应该把它追加为商行为。
2、此外,对商业公司来说,其全部活动都是营业性的活动,它没有像个体商人为操持家务那样纯私人的活动,所以许多国家的商法规定,当商人 (这里主要是指商法人)是否是为营业的行为不清楚的时候可推定商人的行为是营业性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是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
所谓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等。辅助商行为则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到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是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从本质上说,它也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使商行为法律制度更加适应复杂的经济生活。但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详细的现代社会,此类分类也越来越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