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商行为(Absolute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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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的构成条件只有一个即行为的形式或行为本身的性质,任何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形式或具有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性质,即属于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绝对商行为因为是单凭其形式或性质而被认定的,因此,商人为此类行为,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商行为;非商人为此类行为,其行为将同样被认定为商行为;行为人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而为此类行为,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商行为,行为人不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而为此类行为,其行为将同样被认定为商行为。
总之,任何人基于任何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均被推定为商行为,因此,绝对商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身份,不考虑行为人行为的动机,而单纯考虑其行为的形式或性质。究竟哪些行为是绝对商行为,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绝对商行为包括两类即单独的商行为和企业商行为,其中,前一种商行为包括法国商法典第632条所规定的为出卖而进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购买行为、外币兑换行为、银行经营行为、经纪经营活动以及交通工具的租用行为等,而后一种行为则包括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或运输企业和海上保险企业所进行的各种行为等。
也有有学者认为,上述所谓的绝对商行为并非属于绝对商行为,而属于相对商行为,它们仅仅在商人所实施时才被看作商行为,如果不被商人所为,则不能被看作绝对商行为,是否被看作商行为,还必须考虑行为人行为的动机或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决定。
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绝对商行为仅仅指两类行为即汇票和商事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人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