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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融通资金,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必须加入城市合作银行。
(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相应取消独立法人地位,其债权债务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三)对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股权评估,然后统一向城市合作银行入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股东成为城市合作银行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可根据其意愿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或退还其股本。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程序中,不得募集新的个人股份。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原有的公共积累不得私分或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其公共积累的产权必须明晰化。要妥善处理冲销呆帐、呆帐准备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原股东权益等几方面的关系,由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城市合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程序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人、财、物,由该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等活动。
(一)城市合作银行是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的地方性表现在地方政府可以控股30%,是城市合作银行的大股东。城市合作银行的性质界定问题,从股本金的本质上来分析,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有的是老企业折股过来的,有的是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筹集的。而城市合作银行的股金已明确规定不能上市,其发股金证;而且在城市合作银行的积累当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成份.这部分积累不应归股东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份制银行,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金融形态的特点,是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
(二)独立性。城市合作银行是单独集股而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各地区的城市合作银行彼此闻没有隶属关系.独立性相当大。
(三)小而全。在功能上,城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一般都是多功能储蓄所,具有存、放、汇一条龙的服务;在结算上,城市合作银行可以办理省辖往来,自行进行资金划拨结算。不需要再通过联行;在作业手段上.成立城市合作银行后,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作业手段开始得到更新.加快了电子化的进程,积极地在结算、储蓄、出纳等业务部门引进和安装电脑,并在区域里联网通存通兑。
(四)经营环境宽橙。城市合作银行美化了信用社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信誉得到了提高。从它获得的外部支持看,城市合作银行主要为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经济又是维系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地方政府对城市合作银行的倚重大大增强,把它称为“自己的银行,给予其在存款、项目等方面的诸多支持。
(五)资金营运能力增强,效益提高。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后资金调度实行资产负债比倒管理,做刭总量平衡、合理词剂,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必然提高;在资金运用上,大部分城市合作银行仍将保持旧有的贷款投放机制.每次贷款时间不长,金额不大,收回也较快;在财务管理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后.将统一建立完备的会计核算和成车控制体系,更好地发挥成本按算管理的作用,通过资金的统一调度,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