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专利

垃圾专利(Rubbish Patent)

目录

  • 1 什么是垃圾专利[1]
  • 2 垃圾专利的产生原因[2]
  • 3 垃圾专利的减少措施[2]
  • 4 垃圾专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垃圾专利

  垃圾专利在学术界对其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1)“垃圾专利”实际上指的是那些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专利

  (2)“垃圾专利”应该从其字面上去理解,即“垃圾专利”是没有用的应该被清除的专利;

  (3)“垃圾专利”的含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去理解。广义的“垃圾专利”主要涉及专利的稳定性、相关性和有用性。狭义上的“垃圾专利”主要指缺乏稳定性的专利;

  (4)“垃圾专利”是指:有些企业、单位为了某种目的,例如吸引投资,评定奖项等声称自己有多少专利,申报了多少专利,其实有些只是进行了申请,并未实际授权,这些申请的专利有些根本不可能获得授权,此种专利可称为垃圾专利;

  (5)“垃圾专利”应该从狭义上理解,是指:不具有明显新颖性的专利,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领域。

垃圾专利的产生原因

  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产生一项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经过撰写、递交申请等过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从而形成一项专利权。

  出于主动防御、迷惑或打击竞争对手等原因,专利申请人可能将现有技术简单拼凑以产生一项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由于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或奖励、项目结题或申报课题等的硬性条件,但是相关部门对专利质量的要求不严,有些人为了凑数量而申请垃圾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以减免税收或获得政府科研资助,也促成垃圾专利的产生。更有甚者,为了骗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费用而申请大量垃圾专利。此外,由于中国专利预警制度以及技术查新制度不完善,可能存在大量重复科研、模仿研究,这也是产生垃圾专利的一个原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撰写水平有限、对《专利法》了解不到位、或者故意隐瞒技术秘密等原因而导致整个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明显不具有实用性等,这也会产生垃圾专利。

  专利审查制度也是产生垃圾专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授予专利权;发明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授予专利权。初步审查主要涉及形式缺陷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实质审查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各种缺陷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确定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涉及领域的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高度有限,申请的数量较大,中国目前采用的初步审查的方式必然带来授权专利良莠不齐的可能性。个人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权,所以存在垃圾专利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由于检索不周延、审查失误或偏差等诸多因素,授权的发明专利依然不能完全杜绝垃圾专利。

垃圾专利的减少措施

  完全杜绝垃圾专利是理想主义,并不现实。减少垃圾专利的数量应该是可行的。解决问题最好从源头抓起,尽可能消除制造垃圾专利的动机。

  1.建立专利质量评价体系

  不论是申报职称或奖励、项目结题或申报课题,还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政府科研资助,最好要求提供专利质量评价报告,不能只看数量不考察质量。例如,将专利质量根据技术难度、创新高度、保护范围大小、应用领域、经济价值等因素分为多个等级:A、B、C、D、E等。只有在某个质量等级以上的专利才能作为评价依据。另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授权专利应当区别对待,所占权重应该有所区别。当然,对于不同用途,要求的质量等级可以不同。例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要求质量等级高一些,如B以上;申报职称可以要求质量等级低一些,如C以上。让上述相关部门都设立专利质量评价部门是不现实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供技术支持或专利质量评价服务。

  2.提高全民专利意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水平

  21世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专利是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由于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时间不长,人们对专利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专利代理人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目前,有些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目的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并非为了寻求独占实施权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代理人有时也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助长垃圾专利。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主流媒体上多做报道,不应局限于圈内。最好从小学生,至少从中学生开始,普及专利知识,让他(她)们明白为什么申请专利,怎么申请专利,如何使用专利;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大多数是理工科毕业,然后通过学习专利法等知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如果能够在大学中有目的地培养理工科与专利法知识兼备的人才,将更有利于专利代理人水平的提高。尽管大学的法学专业有专利法课程,但通常是泛泛而谈,并非重点,这样的课程无法满足专利代理人的要求。

  3.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非正常申请制度非常及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这个度是比较困难的,存在将“非正常申请”转变为“正常申请”的现象。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将原来的“相对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即现有技术增加国外的使用公开以及以其他方式公开;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扩展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另外,对外观设计增加了组合判断的要求。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增加了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内容增加了明显属于现有技术或抵触设计的审查。这些措施也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这些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招聘了大量新人,如何尽快将这些新人培养成素质过硬、标准趋同的审查员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专利案件是每个审查员辛辛苦苦一件一件做出来的。当然,抓质量的同时不能忘记效率,全国人大代表肖声表示: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

  总之,垃圾专利并没有对社会作出贡献,其产生的原因既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主观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客观原因。为了减少垃圾专利,应当建立专利质量评价体系,提高人们的专利意识,完善专利审查制度。

垃圾专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问题专利不等于垃圾专利。问题专利是指那些专利文件由于撰写等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专利,不稳定因素包括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问题专利在一定程度上对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专利的授权要求具有一定的发明高度,但技术的发展总是渐进的,任何新技术的研发都离不开已有技术作为基础,绝大多数不具备授予专利权所需要的创造性等条件的专利申请,都或多或少地公开了新的技术内容,这些技术内容构成了技术发展的阶梯,所以绝非垃圾。

  2.无效专利不等于垃圾专利。无效专利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专利。专利由于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例如不授予专利权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而被宣告无效,是专利权不稳定的表现,但并不能将无效专利等同于垃圾专利,因为前者可能存在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内容。

  3.失效专利也不等于垃圾专利。失效专利通常是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等原因而丧失权利的专利。失效专利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丧失了独占实施权,但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则是重要的技术资料。因此,二者不可等同。

参考文献

  1. 程晓枫.浅谈垃圾专利及其治理(A).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33:21~24
  2. 2.0 2.1 2.2 樊耀峰,崔越.垃圾专利的鉴定、成因与对策(A).经济研究导刊.2011,31:91~93
阅读数: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