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land valu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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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地制度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征收地价税(即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国家则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征收土地转让收益税,还有些国家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而征收土地保有税的。
地价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两种:
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这种税是对未被利用的土地征收的“未改良地价税”;
地价税的纳税人:为上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上地属公有或共同公有者为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者为分别共有人。纳税人行踪不明或土地权属不明或无人管理者,由土地使用人代缴。土地所有权人也可申请由占有人代缴。
地价税税率:按照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市)辖区内的地价总额课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各该县(市)土地7公亩的平均地价为累进起点地价。
1、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县(市)累进起点地价的,按申报地价数额10‰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15‰;超过5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25‰;超过10 至15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35‰S超过15至20倍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45‰;超过20倍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课征55%。
2、都市计划公共设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统按6‰计征;其未作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的,免税。工业、矿业、私立公园、动物园、体育场、寺庙。教堂及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经核准设置的加油站及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等棋直接使用的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
3、公有土地按其申报地价10‰征收,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征。
4、私有空地逾期未使用者,加征空地税2至5倍。
5、未规定地价的土地,应全面举办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每3年重新规定一次。举办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时,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公告申报地价期间内,自行申报地价。
6、土地所有权人申报的地价超过公告地价120%时,以公告地价120% 为其申报地价;申报的地价未满公告地价80%时,可照价收买或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未于公告地价期间内申报地价者,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
7、地政机关于办理上述规定地价完毕后,编造地价税总归户册,送当地税捐稽征机关按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
8、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必要时可分两期征收。
地价税是1991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的国税。当时设置地价税,是针对80年代末泡沫经济盛行、地价飞涨、土地价值高得惊人的局面,试图通过对土地所有者征税,弱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富观念,加强土地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进入了较长萧条期,土地价格急剧下降,地价税反而成了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因此,地价税实施不久,就采取了降低税率措施,而且1996年进一步决定,从1998年起暂时停止征收地价税。在日本税制体系中,仍有地价税,只是界时停征。何时恢复征收或废除该税种,现无定论。
纳税人:地价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日本国内土地及租地权等土地权利个人与法人。所谓租地权等土地权利包括:①租地权;②地上权(包括地下权);③以设置建筑物等工作场所为目的而发物的租借权(包括河川区域内土地的许可权);④永佃权及根据农地法而限制解约的农地等的租借权。
课税对象:地价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与法人所有的土地及土地权利(以下简称土地等)。由于它是向土地等的所有行为课税,因此有必要确定所有行为的时点。税法规定,以每年1月1日零时确定土地等的所有行为。也就是说,各个纳税人每年对其1月1日零时所有的土地等承担纳税义务。
设置地价税的目的:主要目的是加速土地流动,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对公益性土地利用实行非课税,在税法上将其称为非课税土地等。非课税土地等包括:
①中央、地方政府及法人税法附表第一所列的公共法人所有的土地等。与此相对应、还包括租给政府及法人税附表第一所列的公共法人的土地、以及专供出租给政府及该类公共法人用的房屋、设施所占土地等。
②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及法人税法附表第二所列的公益法人等所有的土地等(但是,上述公益法人等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以外的土地等,以及没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利用计划的未利用土地等,不包括在非课税对象范围之内)。与此相对应,还包括租给上述公益法人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目的的土地等,以及专供出租上述公益法人用于与其章程规定内业务目的的房屋、设施所占土地等。
③供某些公益性用途的土地等。对此,地价税法附表第一作了具体的列示,参见下表。
④下列住宅用地:自己所有并居住的住宅(每个家庭只限一处);出租他人用的住宅(不包括提供给公司职员住的公司住宅)。
住宅用地中的非课税对象范围,只限于每户1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每户且一处内超过1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也属于课税对象。如果是公寓等共同住宅,则可按住房数(平均每户1000平方米)计算作为非课税对象的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