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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机构是具体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单位或组织,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土地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土地评估行业要求,本条件应是: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工商设立的基本条件应是: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合伙人。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土地资产、地产、地价、不动产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有符合规定的营业范围。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括土地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不动产评估。
(7)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1)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条件
各省协会目前对注册条件要求不太统一,多数省份根据[1995]国土【籍】字10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当地发展情况,按照专职土地估价师的数量、注册资金的多少、执业能力水平高低等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了划分限制。例如:河北省规定,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3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4名以上(含4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2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上的机构,可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机构,可在其所在县(市)、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2)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条件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除符合土地估价机构工商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①具有7名或7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4名以上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
②资信等级达到五星级;
③必须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合格后推荐的;
④公司注册从业超过1年;
⑤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基本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土地估价机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一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必须按有关的规定于年审当年的10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资质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机构资质进行评审。B级、准B级、临时等级资质审核结果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接受申请后3个月内公布,颁发或换发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审核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备案申请报告。
(2)机构备案申请表。
(3)机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准登记复印件。
(4)机构从业人员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身份证复印件。
(5)机构组织章程。
(6)符合规范格式的3宗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1式2份)。
(7)年度主要业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