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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通过规模化的土地托管,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便于机械化耕作及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管理,符合中央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托管的实质是为了掌握下游资源,恢复供销合作社的服务业务,带动整个基层社的发展,而不是为了盈利。开展这项工作将给县级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带来生机。
与其他农业经营方式相比,土地托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托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化服务
它具有在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上统一经营的服务功能,既可以为独立经营的农产服务,也可以为生产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服务,是一种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
2、土地托管的适用性比较灵活
农户可以托管某一环节,也可以全部托管。托管组织既可以以全托的形式受让农产的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也可以以社会化服务带动各种经营主体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
3、土地托管的组织形式较为灵活
它完全实行合作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补充的是原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缺位因素。
4、土地托管组织成立的门槛较低
其组织者可以是普通农民,也可以是一个村集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通过托管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集中到了合作社,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规模化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利益按照入社土地分配。
3、为社员采购农资,按照最低的价格优先供应。全程托管,植保收费低于人工50%以上,机械化耕种低于市场价10%以上。
4、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
目前开展的土地托管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类:
1、“半托”型合作模式,也叫菜单式托管
一些季节性在外打工和家庭劳动力不足或缺少技术的农户,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托管组织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托管组织和农民结算服务费用。
2、“全托”型合作模式,也叫全程托管
主要是常年外出打工或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实行从种到收全程服务。全程托管又可分为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两种。收益型全托是指农民将土地委托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每年给农民定额的租金或分红。服务型全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托管组织收取服务费,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
3、承租型合作模式
多年外出打工或举家外出多年的农户,与托管组织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托管组织,由托管组织统一经营。
4、土地入股模式
农民用土地作股加入托管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不同土地托管组织经营的业务各有侧重,有的是各种土地托管模式同时运作,有的只运作其中一种模式。但总体来看,运行较好的是菜单式托管模式,其中又以播种、收割和病虫害防治最受农民欢迎。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种经营方式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松散的组织方式,它没有固定的成员,完全继承了合作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补充的是原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些缺位或者统一经营的虚弱层面。与其它经营方式比较,它是一种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
2、有利于发展农业社会化大生产
从它的基本走向看,由于广大的农户有着对农业相关服务的迫切需求,所以它服务的潜在群体是巨大的。由于它具有在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上统一经营的服务功能,就可以在它服务的范围内以标准化的方式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实现生产流程的标准化和农产品的标准化,增强农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提高农民尤其是粮农的组织化程度
与其他方式比较,它既适用于高产高效的农业种植,也适用于普通粮食作物的生产。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农民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很多地方出现了“非粮化”的倾向,这对于粮食安全有着潜在的威胁。而这种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方式,可以减少分散农户的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并通过科技投入、科技普及,解决粮食主产区农产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问题,促进粮食产量的稳步提高。
4、有利于重新整合农村资源
一个地方越落后,就越缺少农户需要的服务,这样,很多农村陷入了一种越贫困越缺少服务,资源流失越严重的恶性循环之中。这种经营方式的介入,可以使农民得到急盼的服务,实现收入的增长,进而增强农业的吸引力,凝聚更多发展现代农业的资源。同时,由于农民可以以全托、半托等形式加入合作社,经营者就可以以较大的规模经营土地,农民可以放心地走出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也可以在农业内部进一步分工,实现农村资源更高效率的重新配置。
1、土地托管模式在农村的推广与执行有效增加了兼业农户的种粮收益。通过该模式将土地由专业合作社代为管理,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既可坐等收益,又可释放出来农村劳动力从事其他产业。同时,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种植,保证了入托农户获得更高的产出与收入;
2、土地托管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解决了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
1、加强对土地托管模式实施效果的宣传和正确引导
土地托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很多地区的认知度还不高,对土地托管的概念并不了解,对托管方不信任,对其参加土地托管后的收益是否能大于不参加的收益还持有怀疑态度,这些都成为农户不入托的主要原因,影响了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化经营。因此,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有关土地托管增收致富的典型,把土地托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宣传到户,把土地托管的好处进行展示。地方政府(市级、县级)应在其所辖区域内积极协助和配合合作社能够以多种方式获得相应的托管土地,并负责协调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使得合作社的土地权益获得保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广泛发挥村干部和党员的作用,让他们为农户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农户深知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保障,还是一笔丰厚的资产,合理利用这一资产,能够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进行土地托管的比例。
2、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将入托的土地集中起来以后,他们还需要对土地进行统一整理、道路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等,这些建设如果仅依靠合作社的力量完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恐怕难以承受。如果依靠市场力量完成,将会加大托管方的成本,削弱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托管的展开。因此,应加大对托管方的扶持,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托管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后,需要大型机械进行规模化经营,这对托管者的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适当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现代农机装备推进项目等向合作社倾斜。
3、防范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自然灾害风险
在土地托管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利益受损,土地托管都将难以开展,一旦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就会对托管方形成较大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明确土地托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依据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流程,建立土地托管的风险防备机制和托管纠纷的处理协调机制。在保障双方效益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增加农民收入。